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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內政部60.4.6台內地字第四一二一九一號令公布施行
內政部63.8.5台內營字第五八四五九九號令修正第五條條文公布施行
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七○六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內政部94.3.10台內營字第0940081657號令廢止)

第一條 本辦法依鑿井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驗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第三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身體健全具有國民小學畢業資格或具有鑿井經驗者均得應鑿井技工考驗。

第四條 應考人應填具報名單(格式另定)並檢附體格檢查表、照片、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連同報名費向主管機關報名應考。

第五條 考驗分為學科、術科二種,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術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術科成績平均六十分為合格,但曾從事鑿井工程三年以上,持有鑿井同業公會證明者得免學科考驗,以經術科考驗滿六十分者為合格。

考驗科目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報內政部核備。

第六條 考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並得酌收工本費。

第七條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