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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設置要點

內政部89年5月1日台89內中營字第77B-8905068號函定頒
內政部100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00804567號函第一次修正
內政部113年5月29日台內國字第1130804701號函第二次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考核各直轄市、縣(市)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特設內政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以下簡稱本組)。

二、本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二人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國土管理署署長及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各機關單位遴選高級人員派(聘)兼之,其任期為二年: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農業部代表一人。

(六)教育部代表一人。

(七)交通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綜合規劃司代表一人。

(九)本部人事處代表一人。

(十)本部法制處代表一人。

(十一)本部宗教及禮制司代表一人。

(十二)本部警政署代表一人。

(十三)本部地政司代表一人。

(十四)本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二人。

三、本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級有關機關處理違章建築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各級有關機關處理違章建築獎懲案件之建議事項。

四、督導考核工作分為年度考核及專案考核。

五、本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派員兼任。

六、本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