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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安心成家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轉貸須知

內政部98年7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0980806910號函

一、為維護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戶轉貸至其他金融機構之權益及考量政府利息補貼負擔,特訂定本須知。

二、轉貸之優惠貸款額度、年限以不超過轉貸前優惠貸款餘額、貸款剩餘年限及寬限期剩餘年限為限。

三、轉貸之次數不限。

四、若貸款戶以清償原承貸金融機構之全部貸款之方式辦理轉貸,則承作轉貸案之金融機構於核定貸款後,應於原貸款清償塗銷後一個月內完成撥款。

五、原承貸金融機構應自內政部營建署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作業系統,查詢貸款戶資格及基本資料,並列印轉貸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供轉貸之依據並留存備查。

六、承作轉貸案之金融機構應於申撥政府利息補貼時將移轉貸款戶姓名、核貸金額、貸款期限、原承貸金融機構等列表(格式如附件二),通知該貸款戶之內政部營建署,以利爾後政府利息補貼之處理。

七、承作轉貸案之金融機構以承辦青年安心成家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金融機構為限。

八、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應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