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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利用監測計畫實施作業要點

內政部95.5.3台內營字第0950802268號函訂頒

一、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遏止違規破壞國土行為,並釐清及協調有關機關配合辦理事項,以積極推動國土利用監測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測計畫,指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以衛星影像遙測資料辦理土地利用變遷之計畫。其內容包括:

(一)購置衛星影像並建立、管理及維護空間資料庫。

(二)建立土地利用變遷偵測管理系統。

(三)辦理衛星影像變遷偵測與進行影像分析及圖資輸出。

(四)建立變異點網路通報查報系統。

(五)辦理變異點通報及回報作業。

(六)各級作業單位之權責及管考方式。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計畫指導單位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資訊中心,作業單位及其工作權責如下:

(一)主辦單位: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監測計畫之推動、協調及整合。

(二)協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及其他因業務需要配合之單位,於權責範圍內協助主辦單位辦理監測計畫。

(三)執行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新生地開發局、各鄉、鎮、市(區)公所及各主辦、協辦單位指定之專責單位,負責變異點查報及處理。 前項作業單位指定之所屬專責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單一窗口,以利監測計畫之推動及協調。

四、監測計畫之實施範圍為臺灣省、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每年辦理二期至三期變遷偵測。

五、監測計畫運用變異點網路通報查報系統,於系統發現變異點時,由中央主辦單位通知地方主辦單位、中央目的事業執行單位。 主辦、協辦單位之單一窗口於接獲變異點通報後,應於七個工作天內上網瀏覽,並通知所屬執行單位於二十一個工作天內至現場查證並完成回報。(流程如附圖一) 執行單位未依限辦理現場查證及回報時,由前項主、協辦單位以公文稽催執行單位於五個工作天內辦理完竣,執行單位如屆期未辦理,主辦、協辦單位應辦理第二次稽催,執行單位於五個工作天內辦理完竣,執行單位如屆期仍未辦理,由中央主辦單位協調處理。(流程如附圖二) 主辦、協辦單位之單一窗口應於所屬執行單位回報後,查核執行單位所填報資料是否完整,如屬非法案件,應請有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每季次月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後續辦理情形。

六、為提升地面查報及現地查證效率,中央主辦單位已建置數位化地面調查系統,執行單位得利用掌上型個人數位助理(PDA)、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電子地圖及數位相機等電子數位器材,輔助辦理現場查報作業。

七、中央主辦單位每年應視計畫執行情況,辦理實機操作之系統教育訓練講習,並於網際網路建置多媒體互動教學網、操作手冊及練習網站,以利通報及查報人員業務之推動。

八、每年度由中央主辦單位統計發布各作業單位辦理成果並評比,績效良好者,發文該單位針對業務有關人員予以適當獎勵。

九、中央主辦單位所建置之永久樣區光譜資料庫,指導、作業及學術單位如有需用,得向中央主辦單位申請使用。

十、監測計畫所需基本資料,中央主辦單位得商請有關目的事業機關提供。

十一、辦理監測計畫所需相關經費,由中央主辦單位申請於國土資訊系統預算項下支應。

附圖一變異點網路通報查報作業流程圖

附圖二變異點回報稽催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