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
內政部99.6.2台內營字第0990804373號函頒
一、為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檢視及更新列管之山坡地住宅資料;對於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每年應於防汛期前,委請各相關專業公會依附件一「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檢查紀錄表」 辦理轄區內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檢查,於四月底前完成檢查。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山坡地住宅社區檢查結果之級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A級:1.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立即委託專業技師或團體進行深入鑑定工作,提出改善措施。
2.依法責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照改善措施,限期完成改善與監測。
3.有危險之虞者,經依法限期改善,該社區無力自行改善或無作為時,得依法勒令停止使用或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為履行。
(二)B級: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持續加強監測。
(三)C級:通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注意維護,並自行檢視設施狀況。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檢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
四、直轄市、縣(市)市政府,應就山坡地個別住宅(非社區型)之防﹙減﹚災及避災,採取下列措施:
(一)設置服務專線或網站,供民眾查詢。
(二)結合府內建築管理、土地使用管理、水土保持及其他相關單位與專業團體,組成服務團隊,提供諮詢服務。
(三)民眾陳情山坡地住宅有安全疑慮時,得指派服務團隊成員至現場勘查,並採取必要措施,以解除民眾疑慮。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立山坡地住宅管理維護專責單位或成立跨局處之協調小組,以統一事權。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山坡地住宅社區,依「建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率計畫」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當年度山坡地住宅社區列管案件之安全檢查結果,依附件三 填報內政部營建署彙整。
八、內政部營建署每年應督導考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區內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之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