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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內政部103.6.10台內營字第1030804770號函訂定
內政部114.1.24台內國字第1140800369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等需要,設立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規範本小組任務、組成及其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規定如下:
(ㄧ)本部都市更新政策之督導及推動。
(二)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之協調、督導及推動。
(三)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協調及推動。

三、本小組任務涉及跨部會事項且發生爭議者,由本部提報行政院協調。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ㄧ)本部地政司代表。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國防部、財政部、交通部及經濟部代表。
(三)具有都市更新、都市計畫、建築、景觀、交通、土地開發、財務、估價、地政、住宅、法律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等專家或學者五人至七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本職更動時,應由指派之機關重新提供名單,並由本部補聘(派);前項第三款委員因故出缺時,視情形補聘;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組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個案討論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或人員等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運作所需之經費,由本部國土管理署於年度公務預算編列支應,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