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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94年3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40081999號函頒實施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設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研訂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之政策、策略及審議相關議案。

(二) 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有關法令、評估技術、補強設計及施工技術之相關事宜。

(三) 協調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執行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相關事宜。

(四) 推廣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教育宣導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營建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本部相關業務單位等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以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列席。

六、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部營建署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工作。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部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工作成果應併同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執行情形,每半年提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