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大地震災後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要點(停止適用)
內政部90.3.23台內營字第 9082992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 點條文
內政部90.7.5台內營字第 90843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
內政部92.6.16台內營字第 09200871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
內政部93.7.16台內營字第 09300849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點條文
內政部106.10.2台內營字第1060812453號令廢止
一、為執行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災區個別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畫集體遷村重建或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重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但建築物使用用途類別非住宅,如檢具設籍等有供居住事實之證明,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原實際作為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
(一)農舍。
(二)原住民住宅。
(三)住宅、店舖住宅、集合住宅。
三、起造人委託開業建築師依下列規定規劃設計建築者,得依第四點規定獎勵:
(一)農舍及原住民住宅建築物屋頂按其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置斜屋頂。
(二)建築材料宜採用能配合當地自然景觀及人文環境的材質,建築物造型及色彩宜考慮環境調和為原則。
(三)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通路、停車空間及其他必要設施者外,應予以植栽綠化。
(四)建築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自建築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經其授權之鄉 (鎮、市) 公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建築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留設之法定空地其中一處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任一邊最小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2.留設最小面積應在基地面積之十分之一以上。
3.至少有一段應臨接道路或沿建築線之退縮空地,臨接長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六)其他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經其授權之鄉(鎮、市)公所規定應配合事項。
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並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設計者,得不受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限制。
四、依第三點規劃設計並經審查通過之申請獎勵案件,其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給予新臺幣四百元規劃設計補助費,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五、依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得以報備方式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者,如經建築師設計簽證,並符合第三點之設計規定者,亦得申請補助規劃設計費。
六、申請獎勵案件得於領得建造執照前或領得建造執照後,委託開業建築師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但領得建造執照前申請者,應俟領得建造執照後由該受委託建築師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申請撥付規劃設計補助費。
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辦理重建,並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可在案者,應俟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建築物產權登記後,由該具災民身分之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申請單位申請撥付受災戶部分之規劃設計補助費。
七、申請獎勵案件之受理審查作業及規劃設計補助費之核撥,內政部得洽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辦理。
八、本要點實施期間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間,並配合年度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