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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用於產業園區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改善之提撥金額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904606180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90819909號公告

主旨: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用於產業園區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改善之提撥金額比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取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所繳交之回饋金時,應提撥該回饋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之金額,用於該產業園區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部  長 施顏祥
部  長 江宜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