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符合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營造業。
二、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營建署為之:
(一)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 公司執照、營造業登記證書及公會會員證影本。
(三) 購置設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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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國產自動化設備或防治污設備者:(1)買賣契約書影本(2)交貨簽收單影本(3)統一發票影本(4)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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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國外自動化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1)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2)輸入許可證影本(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P、D∕A或結匯單據)(3)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4)原廠出廠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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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設備者:
(1)購置國產自動化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1)統一發票影本(2)交貨簽收單影本(3)買賣契約書影本(4)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5)代理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影本、經銷合約影本或進貨發票影本。
(2)購置國外自動化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者:(1)統一發票影本(2)交貨簽收單影本(3)買賣契約書影本(4)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影本(5)輸入許可證影本(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P、D∕A或結匯單據)(6)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7)原廠出廠證明正本。
4.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取得設備者,除1、2或3證明文件外,應另檢附(1)設備供應商與租賃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2)租賃公司與該營造業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3)該營造業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
(四) 購置技術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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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國產技術者:(1)統一發票影本或付款證明影本(2)技術說明資料(3)買賣契約書影本(4)代理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影本、經銷合約影本或進貨發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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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國外技術者:(1)買賣契約書影本(2)中文及外文技術說明資料(3)結匯單據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三、請將「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份置於文件之最前,其他文件依序安置,不需另具申請書。
四、處理原則:
(一) 一般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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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應於交貨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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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向國內外訂購採整廠或整線之整批設備,其交貨日之認定,如係同一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者,以每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之最後一批交貨日期為準,如係以多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訂購時,且分批進口(交貨)者,經專案核定(申請專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係屬整批設備,按最後一批交貨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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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整批」之認定標準為:(1)設備及其附屬設備需互相配合方能發揮功能者。(2)非屬(1)情況者,如購置設備擬採整批設備發證者,應於第一批設備交貨六個月內,就該整批設備事先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核備方得適用;屬(1)規定者,以最後一批符合自動化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定義之設備交貨日期為「整批」設備之交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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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附證明文件欠缺,限於函復三個月內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補正仍不符規定,或逾期未補正者,則不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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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購置自動化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其設備名稱認定得由內政部營建署為之。
(二) 投資抵減項目及款項之認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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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授權機關僅核定其原材料零組件金額。至於其他工資、運費等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際憑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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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金額,以統一發票之淨銷售額(不含營業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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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生產之設備售予該公司本身自用者,以統一發票之淨銷售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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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係指該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並取得合法憑證之金額。惟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授權機關原則上僅認定設備、技術價款部分,其他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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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置生產設備(或技術)或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應分案申請,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須分別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額抵減。
(三) 申請日期:營造業適用投資抵減申請核發證明日期之認定,郵寄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授權機關收件日期之前一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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