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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九十七年度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補助及執行管考要點


內政部96.12.27台內營字第0960808020號函訂定


壹、目的
為執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內政部年度管制施政計畫管制考核作業注意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貳、計畫補助規定

一、九十七年度各項補助計畫之核定及執行應能落實推動行政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以院臺建字第○九四○○一八七六六號函核定九十四至九十七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都市開發次類別-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臺建字第○九五○○八一三二三號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二、補助預算額度: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營建署九十七年度獎補助費新臺幣七千萬元(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三、申請補助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提案期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一)第一階段: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而有剩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受理第二階段之提案。

五、補助計畫類型:

(一)九十四年度至九十六年度本部營建署補助辦理先期規劃及後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擬定及招商規劃等相關作業之案件。

(二)九十七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補助辦理先期規劃、研提再發展構想、再開發策略及推動流程與時程或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擬定招商策略等案件。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

(一)第一種類型案件:依原計畫已簽報核定額度內,由本部營建署加強督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辦理。

(二)第二種類型案件: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提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後評定各計畫之優先順序及建議優先案件、補助額度簽報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參、計畫辦理時程、流程及完成時限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部召開經費及補助事項協商會議紀錄暨經費核定函起三週內提送工作計畫書(包括計畫區位及範圍、公私有產權分布情形、預定工作項目及經費預估、實施流程與時程及工作成果等項目)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照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款、第四點等規定,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送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後,毋需俟該署備查,應即同步辦理相關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招標文件確實載明:「本採購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決標保留,俟計畫經費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本部召開經費及補助事項協商會議後三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並於十日內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九十七年八月底前達成執行進度百分之七十,於九十七年九月底前請撥第二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底前達成執行進度百分之七十,並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四、年度各分項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當年底為原則。


肆、地方配合款
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同時提列一定比率地方配合款。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直轄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百分之七十、第二級百分之八十及第三級百分之九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據以編列各項計畫之配合款。


伍、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各計畫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分兩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款項(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完成發包並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格式如附件一)、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二)第二期補助款項(計畫補助經費扣除已請領第一期補助款之餘數):請於核定補助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等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更新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陸、執行之管考與輔導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畫核定後按月(每月五日前)確實填報各分項計畫進度管考表 (格式同附件一),並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本部營建署聯絡人,並出席該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上開管考結果,將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布於本部營建署網站。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部營建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直轄市、縣(市)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柒、獎懲

一、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單位(機關)補助情事者,除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追繳回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捌、其他
一、未依本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補助計畫應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或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俾利聯絡。

四、本部營建署聯絡人:都市更新組鍾秘書麗紅(電話:02-8771-2907,電子信箱:happy@cpami.gov.tw;傳真:02-8771-9420)。

五、本要點另登載於本部營建署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

附件一、進度管考表(96.12.24.法規會修正版)
附件二、請款明細表格式(96.12.24.法規會修正版)
附件三、總執行情形表(96.12.24.法規會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