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都市設計準則」(第一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及「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準則與審議規範(第一期發展區第二開發區)」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內政部95.1.17內授營鎮字第0950800178號函修正 「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都市設計準則」(第一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及「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準則與審議規範(第一期發展區第二開發區)」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本部為建立明確的新市鎮開發秩序與特色,並確保新市鎮擁有高品質的都市公共空間,曾於民國82年完成「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主要計畫」,並先後於民國85年及88年配合研擬完成「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都市設計準則」(第一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及「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準則與審議規範(第一期發展區第二開發區)」,以落實都市設計之理念與構想,並提供本部淡海新市鎮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委員於審查都市設計案件時之參考。
目前淡海新市鎮已開發第1期發展區第1及第2開發區約446公頃之土地,並已有民間業者陸續申請都市設計審查,惟前開兩都市設計準則與審議規範係以大街廓開發構想所擬,部份規定於較小基地進行設計時遭遇執行困難,故本部營建署爰邀集都市設計專家學者、建築師公會、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不動產仲介公會、相關機關等於94年11月9日召開會議討論,並依據該會議結論辦理完成5處修正,修正重點羅列如下:
1.第一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囊底路周邊退縮建築距離,由原來之6公尺修正為3公尺。
2.第一期發展區第一及第二開發區公司田溪兩側退縮建築距離,由原來之12公尺修正為6公尺。
3.刪除第一期發展區第二開發區公司田溪支流兩側特定高度管制之規定。
4.刪除第一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建築物最低高度規定,並刪除樓層數之上下限規定。
5.修正第一期發展區第一及第二開發區建築基地地下開挖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