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104.10.8營署建管字第1040062665號令訂定,自即日起生效
內政部營建署111.8.17營署建管字第1111152277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1.3國署建管字第1131223381號令修正發布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推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民間團體,並透過研究、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相關規定,促進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發展,發揮社區自治精神,提高公寓大廈住戶之共同利益,以達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之立法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補(捐)助對象、金額上限及項目規定如下:
(一)對象:國內私立大專校院、私立研究機關(構)、經主管機關立案之機構、工(公)會、協會、學會、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
(二)金額上限:每案最高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補(捐)助對象自籌款不得低於總支出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但經專案簽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項目:舉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相關規定之推廣活動,如專題演講、座談會、研討會、論壇、法規講習等。
三、經費用途及基準如下:
(一)經費用途應經本署審核通過,其項目包括場地費、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遠程交通費、撰稿費、材料費、膳食費等。
(二)前款各項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補(捐)助經費用途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者,應自辦理補(捐)助事項三十日前,具函檢附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內容、時程、地點、執行方式、經費表及預期效益等。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捐)助經費,應審查事項如下:
(一)計畫案之完整性。
(二)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活動效益。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受補(捐)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經費核銷。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捐)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領據、收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及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表,詳列支用用途及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經本署審核通過,依相關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事宜。
(二)受補(捐)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三)依本作業要點核定之補(捐)助經費各項支用單據由本署保存。
(四)受補(捐)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各機關補(捐)助比率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本署。
七、受補(捐)助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如附表一,事後公開如附表二)。
未依前項規定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本署辦理本作業要點補(捐)助案件應將補(捐)助項目、對象、金額及核准日期等相關資訊,登載於本署網站,並應將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九、對各項補(捐)助案件督導及考核: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捐)助案件業務或財務運作狀況及補(捐)助經費支用情形。有補(捐)助經費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本署得追回已撥付之補(捐)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民間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件,由本署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如附表三),簽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報請內政部備查;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執行成果進行評核(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