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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規定


內政部91.8.14台內營字第0910084680號令訂定  

一、依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之事業廢棄物不含有害廢棄物。

三、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

(一)甲級:由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所產生之各類事業廢棄物,即各類營建廢棄物。

(二)乙級:各類營建廢棄物中之營建混合物、廢瀝青混凝土、廢木材(屑)、廢鐵、廢玻璃、廢單一金屬、廢塑膠、廢橡膠等。

四、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數量:

(一)甲級:無限制。

(二)乙級:每月不得逾二萬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