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六年至一百零九年提升道路品質-公共環境改善計畫申請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
內政部106.6.30台內營字第 1060807616 號函,自即日生效
壹、辦理依據
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院臺經字第一0六000九一八四號函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辦理。
貳、辦理機關及申請補助機關
本計畫由內政部補助,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部營建署)負責執行與推動,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補助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申請補助機關,彙整所轄(鎮、市、區)公所補助申請案件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初審後,向本部營建署提出申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提出補助申請之鄉(鎮、市、區)公所參與初審之全部申請計畫書統一彙整,向本部營建署提出申請。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申請未依格式提出者,不予受理。
參、計畫範圍
一、非公路系統之路段。
二、未納入中央相關單位補助計畫範圍內之路段。
三、與相關計畫之補助及表揚(入圍)案件(路段)可相銜接之道路及學校周邊之通學步道、人行道、自行車道,將優先考量納入實施計畫。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計畫」計畫範圍內之機關、醫療院所、運動中心、活動中心、學校、廟埕廣場、市場、公園、兒童遊戲場、大眾運輸站點等周邊路段。
五、可銜接機關、醫療院所、運動中心、活動中心、學校、市場、兒童遊戲場等周邊路段或廟埕、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通行之空間或大眾運輸站點之交通路口、人行道及騎樓。
六、其他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列為重點發展改善之路段,且依中華民國政府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推薦之路段。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列為重點發展改善之道路。
八、配合中央政策辦理事項。
肆、申請期限:
第一階段申請案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依規定將申請計畫書、提報案件書面資料調查表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逾期不予受理。
一百零六年八月以後將視年度經費核定及執行情形,採不定期召開提案審查會議。
伍、申請補助類型及申請原則:
一、計畫補助項目
(一)既有道路養護整建
(二)綠色生態綠網建置
(三)打造綠色運輸系統-建置自行車路網
(四)辦理共通管(線)溝整合與建置
(五)設立街道幸福設施(共桿、 標線標誌、街道家具等)
(六)型塑城鄉人文地景街道
(七)城市街道市容管理及改善
(八)都市無障礙系統建置
1. 公共通行空間系統通盤檢討
2. 公共通行空間之增設及拓寬建設
3. 徒步型生活路網建置
(九)社區照顧環境建置
1. 路口安全暢行規劃
2. 安全無礙路廊建置
3. 交通寧靜區系統建置
二、提案規定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案件,以一年內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計畫規模及所需經費較大者,應依實際需要訂定分年分期計畫。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計畫期程內提報一亮點計畫,本部營建署經審查後,將優先核列該亮點計畫為示範區域。
三、審查方式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並擬具審查意見後彙報本部營建署,由本部營建署邀請學者專家組織委員會評審各申請補助機關之申請補助案件,採競爭型補助方式錄取補助案件,辦理計畫核定。
提案計畫請以提升道路環境品質、整合共通管(線)溝、照明、人行道、自行車道、植栽、街道、天空纜線整理、標線標誌、公共通行空間環境建置(可銜接機關、醫療院所、運動中心、活動中心、學校、市場、兒童遊戲場等周邊路段或廟埕、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通行之空間或大眾運輸站點之交通路口、人行道及騎樓,進行檢討與系統規劃)等為主。計畫補助項目並應符合新訂定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提案以簡報方式進行審查,計畫實施地點現況由申請補助單位視需要,於簡報時選擇以提供照片、幻燈片、影片、動畫等方式作輔助說明。
四、審查評估標準
(一)一般案件審查評估原則
為確保本計畫補助工程之施工品質及管理維護作為,並落實中央補助計畫支用績效要求及有效整合相關考評計畫成果,有關「中央已撥補助經費支用比」績效及「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實施計畫」考核結果均納入審查評估要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案件除考量道路本身特色條件外,亦應考量道路本身以外之周邊效益,具備高度可執行性、地方單位認同度高、建設效益高之道路,達到事半功倍之建設成效,審查評估原則如下表:
表1 計畫審查評估原則
執行項目 | 執行重點 | 提案原則 |
既有道路養護整建 | 都市道路養護整建系統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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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生態路網建置 | 1.都市微氣候調節系統計畫 2.都市CO2 減量系統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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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綠色運輸系統-建置 自行車路網 | 低碳生活自行車路網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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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共同管(線)溝整合與 建置 | 街道管線整理改善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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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街道幸福設施 | 街道生活圈設施整合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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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塑城鄉人文地景街道 | 市街景觀風貌形塑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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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道市容管理及改善 | 市街管理及改善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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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無障礙系統建置 | 公共通行空間系統通盤檢討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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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無障礙系統建置 | 公共通行空間之增設及拓寬建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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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無障礙系統建置 | 徒步型生活路網建置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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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環境建置 | 路口安全暢行規劃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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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環境建置 | 安全無礙路廊建置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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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環境建置 | 交通寧靜區系統建置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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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計畫單位達5萬人口以上鄉鎮市區或直轄市之行政區,需納入「辦理共同管(線)溝整合與建置」項目,但因現況調查經提案說明並審議同意後,得免「辦理共通管(線)溝整合與建置」。 |
(二)亮點案件審查評估原則
本案申請計畫採一次遞送申請文件、二階段審查評選方式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申請文件後,由本部營建署辦理第一階段評選,經評選合格者,以書面通知入選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入第二階段評選。
二階段審查評選方式說明如下:
1.第一階段評選:
(1)由本部營建署邀集中央部會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如交通及土木、建築、景觀、都市設計等)組成評選委員會,針對形式審查合格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研提「申請計畫書」進行評選。
(2)形式審查合格之申請計畫採一次簡報方式進行評選,簡報順序及時間依本部營建署書面通知內容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計畫書內容,於規定日期、時間列席進行簡報,並接受委員之詢答。
2.第二階段審查作業:
由本部營建署邀集中央部會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如交通及土木、建築、景觀、都市設計等)組成專家顧問委員會,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研提之亮點案件規劃設計成果進行審核,必要時,得進行現地勘查並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進行後續之工程發包作業。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考量綠色減碳交通路網之推動,與「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實施計畫」考核成績,本計畫未來推動將參採上述考核成績並以整體道路功能品質提升為主要核定方針,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提報案件時務必以簡約、減量為原則。
(二)申請計畫如屬「規劃設計」類,其委託項目不得含監造相關內容;另屬「工程」類應嚴格落實「先完成規劃設計再施作工程」規定,以利執行;申請補助工程者,應檢附規劃設計成果報告。規劃設計作業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者,亦同。
(四)因提案數量繁多,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意見應上網填報於市區道路建設評估管理系統,因相關表件主要係提供委員可快速審閱提案計畫書內容之用,應避免填寫如附件等字樣。
(五)本計畫案件如獲補助,本部營建署將不定期派員進行現場抽查督導考核作業。
(六)由於本計畫乃在提升地方道路品質,非屬地方基礎公共設施及基層零星工程建設,並為維護都市生態景觀與道路環境之重要性與公益性,以下項目均不屬於計畫補助範疇:
1.工程用地取得與補償。
2.採購非屬工程必要機器設備(如工程車、燈光、音響或擴音器等非綠美化本體設備)。
3.砍伐或遷移原生樹林或重要生態保育植物。
4.計畫重複提報中央相關單位申請經費者。
(七)前項所列事項屬本計畫不補助之範圍。但特殊狀況而有增益道路提升品質者,得參酌下列項目考量是否補助:
1.透過專家學者建議須納入公共環境改善計畫項目者
2.具特殊效益,對於道路品質提升有加分效用者
3.其它需補助特殊狀況者
(八)本計畫補助範圍需以公有土地為主。涉及私有土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
陸、補助款
除延續性工程外,其餘補助案件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本計畫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訂定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八十二、百分之八十四及百分之八十八等五級(依行政院主計處財力分級表辦理),補助比例前二年維持前述補助比例,後二年採逐年調降百分之一為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編列;另為鼓勵共同管(線)溝之建置,計畫中有辦理共同管(線)溝之縣市政府,直轄市部分中央補助比例增加百分之五,其他縣市政府中央補助比例增加百分之十。
另所增加補助款於工程完工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管線單位納管同意書(需註明埋設位置及單側或雙側長度)重新核算工程之中央款補助比例;中央款負擔比例增加之計算方式:【併設供給管(線)溝埋設長度(單側)/實際施作工程長度】×百分五(直轄市)或百分之十(其他縣市政府)。
柒、計畫申請撰寫內容及重點
一、申報方式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部營建署函文通知期限前,提報符合本計畫規定之案件並上網填報,相關網址將於通知函內敘明,除填列工程案件基本資料、工項設置檢核內容、申請補助類型,並於系統上傳提案計畫書(相關內容請參考二、內容大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彙整各鄉鎮區案件送審後上傳縣市初評意見供本部營建署參考,並俟初審合格後再行通知各受審單位提送五本書面資料至本部營建署辦理後續評選審查會議。
二、內容大綱
申請補助計畫分為「規劃設計案件」及「工程案件」等類。依計畫審查原則,工程案件必須具備先前整體規劃設計成果且土地權屬無虞者始能提出申請。若計畫範圍、規模不大,可於該年度同時進行規劃設計及工程建設者,可合併辦理。
提案計畫書內容,有關現況分析如包含既有道路養護或人行道舖面改善應補充原有道路或人行道施作年期,及IRI、PCI、現況照片、空拍影片或其他足以表達現況資料。
為落實無障礙通行環境,人行道除清掃孔加設蓋板外禁止設置進水隔柵,另斜坡道禁止採用「畚箕型」應採「扇型」坡道,車阻設置部分除非提出設置必要性原因且淨間距應達一點五公尺以上,否則上述項目之建置經費本部營建署逕予剔除補助。
計畫申請撰寫內容及重點至少需包含以下項目:
(一)規劃設計案件
1.計畫摘要(請註明「路名」與「路段」,並不超過二頁)
2.計畫緣起、目標
3.計畫範圍(應具體說明並圖示新增或拓寬之空間範圍,概估人行空間面積)
4.相關計畫實施概況及影響
5.基地現況說明
(1)區域環境概述及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並標示都市計畫區範圍)主要路口、周邊建物或土地使用情況、既有設施、停車需求等現況敘述
A、道路路口:計畫範圍內主要道路路口及行穿線等標示說明。
B、周邊建物或土地使用情況:計畫範圍內周邊建築物及土使用狀態並標示出計畫內現行供車行進出動線。
C、既有設施及植栽:計畫範圍內現有公共設施及植栽狀況(如:路燈、招牌、座椅及植栽等) 。
D、停車需求。
(2)計畫道路範圍及道路周邊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及現況說明
(3)道路現況照片提供(至少六張)。
應提供能展現道路及道路周邊特色與優缺點者為佳。
(4)申請「既有道路養護整建」應檢附IRI、PCI、現況照片、空拍影片或足以表達現況資料,另直轄市需再行檢送三年內養護編列預算及執行數。
6.規劃設計工作項目與內容
說明原道路路權範圍內新增或拓寬計畫範圍之規劃設計方法及內容流程,若有計畫宣導研習、民眾參與者,請加強說明執行策略。
7.規劃設計構想
扼要說明或圖示計畫內容,包括主要工區(各路段、路口、廟埕、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通行之空間)之平面圖、主要工區(各路段、路口、廟埕、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通行之空間)橫斷圖及現地實景3D模擬圖(無涉及人行環境建置者免提)初步構想,並預先提出未來規劃設計落實之可能經營管理模式,與停車管理、民眾參與等措施,本項圖說需求必須依規定完備提送(除現地實景3D模擬圖得於設計審查時補提送),如未提供齊全案件,得俟補齊後再行排入審查。
8.工作經費預估及經費來源、分配
說明申請經費項目,若有自籌款請一併說明。
9.計畫時程
10.預期成果與效益
11.附錄聯絡人員名冊等資料。
12.計畫執行團隊是否取得本部營建署委辦「市區道路無障礙講習結業證書」,如已取得請提供佐證資料(一百零五年六月起實施)。
(二)工程案件
1.計畫摘要(請註明「路名」與「路段」,並不超過二頁)
2.計畫緣起、目標
說明本工程依據之先期規劃設計內容及工程預計實施部分。
3.工程範圍、規模及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
4.原道路具體說明並圖示新建或拓寬工程範圍(工程範圍以面積(平方公尺)或長度(公尺)計算)。
5.土地權屬及分布
6.先期計畫實施概況
摘錄先期規劃設計之成果圖說,以說明計畫推動執行之狀況。
7.基地現況調查
(1)區域環境概述及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並標示都市計畫區範圍)主要路口、周邊建物或土地使用情況、既有設施、停車需求等現況敘述
A.道路路口:計畫範圍內主要道路路口及行穿線等標示說明。
B.周邊建物或土地使用情況:計畫範圍內周邊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狀態並標示出計畫內現行供車行進出動線。
C.既有設施及植栽:計畫範圍內現有公共設施及植栽狀況(如:路燈、招牌、座椅及植栽等) 。
D.停車需求。
(2)計畫道路範圍及道路周邊土地之使用分區及現況說明
(3)道路現況照片提供(至少六張)。
應提供能展現道路及道路周邊特色與優缺點者為佳。
(4)地方民眾參與機制及協調結論說明資料
(5)申請「既有道路養護整建」應檢附IRI、PCI、現況照片、空拍影片或足以表達現況資料,另直轄市需再行檢送3年內養護編列預算及執行數。
8.工程設計構想及設計圖說
(1)設計範圍平面位置圖並附航測衛星照片、各路段工程平面圖、各路段道路剖面圖(需含道路全斷面配置及周邊建物) 、人行道及自行車道剖面圖、主要工區(路口、廟埕、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通行之空間)平面配置圖、鋪面及公共設施位置圖、現地實景3D模擬圖(無涉及人行環境建置者免提)及其他用以說明本提案相關圖說,本項圖說需求必須依規定完備提送(除現地實景3D模擬圖得於設計審查時補提送),如未提供齊全案件,將俟補齊後再行排入審查。
(2)說明細部設計構想與工法
9.預定工作內容
(1)工程預算書、施作工項數量及單價估計
(2)經費需求及經費來源、分配
(3)實施期程
10.工項設置檢核表
11.施作範圍停車、街道市容管理之配套措施
12.經營管理構想
說明公部門經營管理單位(完工後之管養單位)、人力與經費編列方式及私部門民眾參與認養模式。
13.預期成果與效益
說明本新增或拓寬工程對都市景觀改善及提升經濟、觀光、產業之具體效益(量化為佳)。
14.完工後宣導策略
15.附錄
連絡人員名冊及先期規劃設計報告書、規劃設計圖(至少A3尺寸,其比例尺如下:平面位置圖(s:1/2000)並附航測衛星照片、各路段工程平面圖(s:1/500) 、各路段道路剖面圖(需含車道、人行道、自行車道及周邊建物,s:1/200) 、人行道及自行剖面圖(s:1/100)、主要工區(路口)平面配置圖(1/100))、委託規劃研究合約書影本、可茲証明已結案核銷文件與部分支出原始憑証(格式不予規定)。
16.計畫執行團隊是否取得本部營建署委辦「市區道路無障礙講習結業證書」,如已取得者請提供佐證資料(一百零五年六月起實施)。
17.需檢附公共環境改善計畫設計成果預算書圖自主檢查表。
(三)規劃設計結合工程案件
1.計畫摘要(請註明「路名」與「路段」,並不超過二頁)
2.計畫緣起、目標
3.計畫範圍(應具體說明並圖示新增或拓寬之空間範圍,概估人行空間面積)
4.相關計畫實施概況及影響
5.基地現況調查
(1)區域環境概述及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並標示都市計畫區範圍)主要路口、周邊建物或土地使用情況、既有設施、停車需求等現況敘述
A.道路路口:計畫範圍內主要道路路口及行穿線等標示說明。
B.周邊建物或土地使用情況:計畫範圍內周邊建築物及土使用狀態並標示出計畫內現行供車行進出動線。
C.既有設施及植栽:計畫範圍內現有公共設施及植栽狀況(如:路燈、招牌、座椅及植栽等)
D.停車需求
(2)計畫道路範圍及道路周邊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及現況說明
(3)道路現況照片提供(至少6張)
應提供能展現道路及道路周邊特色與優缺點者為佳。
(4)申請「既有道路養護整建」需檢附IRI、PCI、現況照片、空拍影片或足以表達現況資料,另直轄市需再行檢送3年內養護編列預算及執行數。
6.規劃設計工作項目與內容
說明原道路路權範圍內新增或拓寬計畫範圍之規劃設計方法及內容流程,若有計畫宣導研習、民眾參與者請加強說明執行策略。
7.規劃設計構想
扼要說明或圖示計畫內容,包括主要工區(各路段、路口、廟埕、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通行之空間)之平面圖、主要工區(各路段、路口、廟埕、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通行之空間)及現地實景3D模擬(無涉及人行環境建置者免提)初步構想,並預先提出未來規劃設計落實之可能經營管理模式,與停車管理、民眾參與措施,本項圖說需求必須依規定完備提送(除現地實景3D模擬圖得於設計審查時補提送),如未提供齊全案件,將俟補齊後再行排入審查。
8.工作經費預估及經費來源、分配
說明申請經費項目,若有自籌款請一併說明。
9.計畫時程
10.預期成果與效益
11.完工後宣導策略
12.附錄聯絡人員名冊等資料。
13.計畫執行團隊是否取得本部營建署委辦「市區道路無障礙講習結業證書」,如已取得者請提供佐證資料(一百零五年六月起實施)。
14.需檢附公共環境改善計畫工項設置檢核表。
捌、申請補助流程
一、發布申請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
依年度補助概算額度及配合行政院重要施政方向,研擬申請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詳予規範受理期程、提案注意事項、計畫書格式及相關應備文件等內容,並簽報內政部核定後,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提送申請計畫。
二、本部營建署召開第1次提案原則協商會議
函頒申請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後,由本部營建署視需要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第一次提案原則協商會議,具體說明政策實施理念,並就補助重點及其評估原則、補助流程,以及輔導提案與執行之注意事項等進行原則協商,以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後續提報作業。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說明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第一次提案原則協商會議決議之提案原則與構想,邀集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及有關單位召開說明會,充分說明申請補助規定、提案及初審辦法等,並進行輔導提案。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申請計畫
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備齊相關申請文件及提案自主檢查表,報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單一統籌窗口辦理初審。各界推薦提案部分,亦經由相關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程序,依限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案申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不得拒絕受理,並均予以納入初審。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
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初審後,應彙整「所有受理申請計畫」初審意見(含建議補助金額),並區分「亮點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一案為限)、「推薦計畫」(以十件為限並排列優先順序)及「一般計畫」(不計入前開申請總額)等三類,上傳本部營建署指定網址,參加本部營建署召開之評選審查會議。
六、本部營建署截止受理申請、查核書圖文件及召開評選審查會議
受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申請計畫書後,營建署即查核文件是否齊備等,必要時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正。俟完成查核後,簽報核定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行政部門代表召開評選審查會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辦理說明會、輔導提案、受理、初審情形及所有申請提案內容大要進行簡報。
七、本部營建署彙整審查意見及簽報核定補助經費
本部營建署彙整完成審查意見後,即參酌「執行績效」、「上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實施計畫」考核成績、是否取得「市區道路無障礙講習結業證書」、審查委員對「地方申請提案之整體評比」等因素,進行統籌考量,研擬補助經費總額、個案經費額度之建議案,簽報內政部核定。
八、本部營建署函知補助經費分配額度及修正計畫
內政部將核定補助經費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時規定後續相關發生權責期限、納入預算及請款時機等執行事宜。
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修正計畫備查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核定計畫補助經費額度及審查意見,依規定期限提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營建署,本部營建署將於執行進度會議中追蹤執行情形。

玖、其他
一、未依照本要點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十年內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並停止申請計畫補助二年。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四、為提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品質及平衡區域發展,本部營建署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求,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
五、本案聯絡人:營建署道路工程組
姓名 | 聯絡電話 | 電子信箱 | 傳真 |
詹加欣 | (02)8771-2805 | ag4303@cpami.gov.tw | (02)8771-2833 |
陳冬芬 | (02)8771-2802 | tungfen@cpami.gov.tw | |
許凱玲 | (02)8771-2803 | kaling@cpami.gov.tw | |
吳秋香 | 02-8771-2804 | chiu@cpami.gov.tw | |
彭于倩 | 02-8771-2807 | peng@cpami.gov.tw |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本部營建署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