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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收費標準

內政部110.7.19台內營字第1100810996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 證申請、換(補)發之收費如下: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