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
內政部108.3.5台內營字第1080803111號令訂定,自108.2.1生效
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內政部108.3.5台內營字第1080803111號令訂定,自108.2.1生效
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