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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本部委辦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及目前縣(市)政府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


內政部98.4.30台內營字第0980801518號公告

主旨:擴大本部委辦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及目前縣(市)政府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第5點、第11點及「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辦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模與範圍: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案件,須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審議,面積規模於30公頃以下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坐落土地跨越二個縣(市)行政區域以上者。

(二)軍事設施、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建設計畫及因應緊急天然災害所需設施等中央政府機關申請之開發案。

(三)海埔地之申請開發案。

(四)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分次申請毗連土地擴大之開發計畫審議,累計面積達30公頃以上者。

二、接受委辦審議之縣(市)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等18縣(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受理之單一窗口: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桃園縣政府:地政處新竹市政府:工務處新竹縣政府:地政處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局臺中縣政府:建設處彰化縣政府:建設處南投縣政府:建設處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嘉義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臺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高雄縣政府:建設處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宜蘭縣政府:建設處花蓮縣政府:地政局臺東縣政府:地政處澎湖縣政府:建設局

四、實施日期:自98年4月3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