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速九二一重建區原住民及鄉村聚落簡易住宅重建獎勵補助要點(停止適用)

內政部92.2.18台內營字第0920084602號函訂定
內政部93.1.14台內營字第0920091237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七點規定
內政部93.7.30台內營字第0930085407號令修正第七點規定
內政部94.4.18台內營字第0940082443號令修正第七點規定,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內政部106.10.2台內營字第1060812453號令廢止

一、為加速九二一重建區原住民及鄉村聚落簡易住宅依法申請建築執照重建,並注重屋頂及外牆景觀,以增進公共安全及美化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九二一震災重建區原住民聚落、鄉村區及農村聚落住宅,因震災毀損拆除辦理重建,且已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意書,並符合其所在縣(市)政府訂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且其建築執照登記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並作為下列用途之個別建築物:

(一)農舍

(二)住宅

前項重建之建築物,如屬原地重建領得使用執照者,其建築執照登記之總樓地板面積得不受前項不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之限制。

三、申請人應設籍於重建後住宅所在之縣(市)轄區內,且為重建後建築物之起造人,並為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築巢專案─九二一災區家屋再造方案核定之第一類、第二類補助標準列冊名單中之受災戶。

四、獎勵補助標準:

(一)起造人委託開業建築師依第五點規定規劃設計,並經審查通過之申請獎勵案件,其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給予新臺幣四百元規劃設計補助費,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計算後之補助費未滿百元部分,得進位至百元整數)。

(二)建築物重建後之屋頂、外牆、圍牆、基地空地之處理均符合第五點規定者,每一住宅單位獎勵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每戶個別設置一套污水處理設施者,按其各戶設置之污水處理設施容量分別予以補助,容量在五人份以下者,每戶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容量在六人份以上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二戶以上共同設置一套污水處理設施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四)申請建築案件依規定需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申請建築案件依規定須檢附地基調查報告者,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五、申請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之獎勵補助者,其重建後之屋頂、外牆、圍牆、基地空地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屋頂:
建築物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覆瓦或仿瓦式,採用金屬浪板者,其收邊處理必須美化),以形成特殊建築風格。
建築物屋頂應按各棟建築物之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設置斜屋頂,斜屋頂面積之計算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建築物斜屋頂以朝向基地所臨接道路或基地所留設之主要(帶狀)法定空地、開放空間、廣場傾斜或依規劃單位之設計。
前目建築物斜屋頂斜率,其坡度不小於一比四。

(二)外牆及圍牆:
鼓勵採用配合當地特色、自然景觀、人文環境之材料如自然石材、木材、仿石材、紅磚或類似之面磚、斬假石或洗石子等材質;如採自然材質(木材、石材、磚材)洗石子或清水泥斬假石者,應保持該材質原色。
圍牆材料應與建築材料相配合,高度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下,鼓勵採用軟性或穿透性材料。
其他經規劃單位建議採用之材料。

(三)基地空地:
建築基地之空地除通路、停車空間及其他必要設施外,應配合景觀設計予以綠美化。
鼓勵採用透水性佳之鋪面材料。

(四)建築物之色彩應考量與自然環境景觀相調和。

六、符合本要點資格之申請人得於領得建造執照後,委託開業建築師向內政部指定之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七、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提出申請獎勵補助;申請獎勵補助時應備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審查表(如附表二)。

(二)起造人同意書(如附表三)。

(三) 起造人切結書(如附表四)。

(四)築巢專案-九二一災區家屋再造方案第一類或第二類補助標準列冊名單核定通知函影本。

(五)建築許可文件影本。

(六)起造人國民身分證或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七)建築物設計規劃圖說(應含施工平面圖、立面圖等)。

(八)建築線指定圖影本;未申請建築線指定補助費者,得免附。

(九)地基調查報告影本;未申請地基調查補助費者,得免附。

八、 受理申請單位應按受理申請案件先後日期審核,並函復審查結果及獎勵補助之金額及項目,對於申請文件不齊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各項補助預算用罄後即不再獎勵補助。

九、申請人應於同意獎勵補助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重建工程並申請領款,逾期取消其景觀改善及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資格。但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經受理單位報請內政部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十、本要點各項獎勵補助費核撥時程:

(一)規劃設計獎助費:申請案件經受理單位審核通過後即核撥。

(二)建築線指定補助費:申請案件經受理單位審核通過後即核撥。

(三)地基調查補助費:申請案件經受理單位審核通過後即核撥。

(四)建築景觀改善獎勵補助費:領得使用執照後依第十一點規定申請撥款,並經受理單位派員查驗符合本要點規定後通知縣(市)政府依規定撥付補助款。

(五)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費:領得使用執照後依第十一點規定申請撥款,並經受理單位派員查驗符合本要點規定後,通知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縣(市)政府授權之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撥付補助費。

十一、申請獎勵補助案件於重建完成後,申請撥付建築景觀改善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獎勵補助時,應備具請款書(如附表五),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起造人切結書(如附表六)。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三)使用執照影本。

(四)原同意補助通知函影本。

(五)竣工平面圖、立面圖等。

(六)完工後之建築物照片。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污水處理設施審核認可登記表影本。

(八)原始憑證。

十二、本要點規定之各項獎勵補助費,得經申請人之書面同意,直接撥付申請人指定之建築師或承造廠商。

十三、依本要點規定領取獎勵補助費之建築物,非經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縣(市)政府申請同意,不得任意改變屋頂、牆面、造型及色彩,並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類似之獎勵補助款。建築物所有權人有權利移轉事實時,應善盡告知義務,蓄意隱瞞造成善意第三者違反本要點規定,則由原領取獎勵補助費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全數繳回款項,並負法律責任

十四、第四點規定之規劃設計補助費、建築景觀改善獎勵補助費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費,分別由原編列之辦理補助災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補助及獎勵災區縣市政府辦理個別住宅重建景觀改善工作及辦理補助災區住宅污水處理設施經費中支應;建築線指定補助費、地基調查補助費由九二一震災社區建更新基金中列項調整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