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發新社區興建住宅作業要點(自92.1.23起停止適用)
內政部90.1.23台內營字第0920084306號函
一、政府為開發台中市國安段、高雄縣鳳山農場、台北市北投奇岩里及高雄市小港三十二期重劃區等新社區,以取得可供建築之土地,興建國民住宅及中低收入住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中低收入住宅係指由政府統籌規劃興建,用以售(租)供公教員工、勞工、公共工程拆遷戶及其他第一次購屋家庭居住之住宅。
三、政府開發新社區內興建之國民住宅,其規劃、興建、配售(租)及管理應依國民住宅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中央、直轄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於新社區內取得之住宅用地,得依左列方式規劃興建國民住宅或中低收入住宅:
(一)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統籌規劃興建。
(二)作價讓售其他住宅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興建。
前項土地分配比例及興建方式,中央、直轄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住宅主管機關訂定。
五、新社區內,直轄市政府統籌規劃興建之國民住宅及中低收入住宅,其個案興建計畫(內容如附件一)及實施進度,應報請內政部核備。
六、中低收入住宅社區之規劃及中低收入住宅之設計得比照﹁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之標準辦理;但其最大自用面積以不超過四十坪為限。
七、中低收入住宅及其基地之售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參照附近房地產市價酌予折減訂定後,報請內政部備查。
八、中低收入住宅之配售、配租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統籌規劃興建之住宅,除得提撥部分比例住宅,整批出售其他住宅主管機關,供其自行依法令辦理配售、配租外,其餘住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配售、配租。
(二)其他住宅主管機關價購土地自行規劃興建之住宅,依其法令辦理配售、配租。
前項第一款住宅提撥出售比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有關住宅主管機關訂定後,報請內政部核准。
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配售之中低收入住宅得採預售方式辦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配售、配租之中低收入住宅應依左列順序:
(一)當地國民住宅等候承購戶。
(二)都會區內跨區之國民住宅等候承購戶。
(三)無自有住宅之承購戶。
前項跨區配售範圍應於個案興建計畫內規定之。
十、申請承購或承租中低收入住宅者,應具備左列各款之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或政府公告得跨區承購(租)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三)本人或配偶其每月收入足供償還貸款具有證明者。
十一、中低收入住宅之承購人,符合國民住宅承購戶資格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專案核定其申請輔助貸款自購住宅貸款;未具國民住宅承購戶資格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協助向政府指定之銀行申請一般住宅貸款;由其他住宅主管機關辦理配售者,依其法令辦理貸款。
十二、中低收入住宅完工配售後,由住戶自行組織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維護工作。
十三、直轄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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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政府開發新社區住宅個案興建計畫內容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住宅市場供需分析:
(一)附近住宅銷售情形、坪數、樓層。
(二)國宅等候需求情形。
二、計畫構想:辦理方式(直轄市政府興建或委託縣(市)政府興建及其比例、預售或先建後售及跨區出售範圍)及開發目標。
三、基地狀況:
(一)基地位置及面積。
(二)開發條件(應就基地鄰近一公里範圍內之發展現況以文字敘明,並以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圖件標明其位置、鄰近之土地使用別、道路寬度暨學校、運動場、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市場、商業中心、幼稚園、托兒所等公共設施、商業設施、服務設施之規模與位置及其他自然、文化景觀)。
四、實質計畫:
(一)包括計畫容納人口、各類住宅之比例、興建戶數(含樓層、坪數、住宅和店舖、出售或出租等項目)。
(二)建築配置計畫(應說明基地內可採之最大建蔽率、容積率,各棟建築之高度,另附不同坪數之單元平面圖(比例為1/100)並附各式單元平面之組合配置圖(比例為1/600或1/1,000)(各類住宅應明顯區隔))。
(三)公共設施計畫(應將基地內須配合留設之各項公共設施依建築物外及附設於建築物內之設置分別列表說明其使用項目、面積大小;建築物外者應明示於配置圖內,建築物內者應以文字說明擬配置之位置及樓層)。
五、財務計畫:
(一)建設經費(包括土地有關費用、工程費、工程管理費、墊款、貸款利息、社區管理費。)
(二)資金來源與應用(應將計畫所需資金之來源及資金運用之時間流程予以說明)。
六、售價預估:平均售價及最高售價。
七、實施計畫:
(一)預定建築細部設計及請領建築執照之完成時間。
(二)預定辦理工程招標及發包開工時間。
(三)預定施工期限(以日曆天計算)及完工時間。
(四)預定公開配售(租)時間。
如計畫係分期發包施工,則須分別予以說明。
八、管理維護。
九、辦理機關及其權責劃分。
十、其他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