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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內政部114.12.4台內國字第1140814824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三、「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38號
(三)聯絡人:洪幫工程司
(四)電話:049-2352911#225
(五)傳真:049-2324197
(六)電子郵件:ncku0613@nlma.gov.tw

 

附件: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