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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年度○一二一楠西震災倒塌建築物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計畫補助作業須知

內政部115.4.13台內國字第1150803303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臺南市政府依行政院核定之一一四年度○一二一楠西震災倒塌建築物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營建混合廢棄物篩分及清運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受補助機關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補助經費額度:新臺幣九千五百六十二萬一千零二十八元整,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款支應。

三、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之撥付:

(一)本計畫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採購經費分三期撥付,請款方式如下:

1.第一期經費,於採購案完成決標及契約簽訂後,檢附決標公告影本、採購契約副本一式二份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經費,於採購案履約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檢附履約進度表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經費,於採購案完成並決算後,檢附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以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核定補助經費與決算金額較低者,扣除已撥補助經費之餘數。如有罰款等相關衍生性收入,應一併扣除。

(二)本計畫之技術服務採購經費分二期撥付,請款方式如下:

1.第一期經費,於採購案完成決標及契約簽訂後,檢附決標公告影本、採購契約副本一式二份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技術服務費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經費,於採購案完成並決算後,檢附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以技術服務費用核定補助經費與決算金額較低者,扣除已撥補助經費之餘數。如有罰款等相關衍生性收入,應一併扣除。

(三)前二款之補助經費,應向本部國土管理署提出申請,經該署審查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額度與當期經費相同)及領據送財政部申請撥付相關經費。

四、受補助機關應掌握計畫各工項期程進度,並儘速辦理,後續依實際執行情形核實滾動檢討拆除戶數及營建廢棄物量,以利儘速改善災區環境、加速災後復原等重建工作。

五、受補助機關應於本計畫執行場址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及曾文溪上游取水口,採行適當削減逕流廢水或非點源污染控制措施、強化巡檢該場址廢污水貯留及截流設備、於後續下游承受水體進行每月水質監測作業,以因應近年氣候變遷導致短延時強降雨與日俱增所發生之逕流廢水溢流或滲漏等情事,並確保水質無虞。

六、受補助機關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最終去處規劃方案」,擬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並確實督導承包廠商後續執行事項,以完善營建剩餘土石方產出物流向管理,避免土石方遭隨意棄置。

七、為掌握本計畫執行進度與品質,本部國土管理署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等作業,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八、受補助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繳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提出之申請撥付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本計畫執行情形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符,經本部國土管理署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相關書表文件為影本者,均應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之章戳及承辦人員職名章。

(二)受補助機關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納入預算辦理並專款專用,歲入科目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列為稅課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