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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耐震弱層補強補助作業規定

內政部113.6.11台內國字第1130805465號函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以下簡稱○四○三震災)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辦理耐震弱層補強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執行機關、補助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如下:

(一)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項目:○四○三震災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耐震弱層補強補助(以下簡稱弱層補強補助)。

(三)補助經費額度:弱層補強補助以棟為單位,每棟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執行機關所需經費,由本部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

三、執行機關應依本部通知期限,提報摘要表及需求計畫書(如附件一)送本部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執行機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請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經費撥付: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經費撥付:完成執行補助項目後,檢附請款明細表(如附二)、補助清冊(如附件三)或相關證明文件,撥付核定經費扣除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

(三)各期之請款,經本部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逕撥付相關經費予執行機關。

五、弱層補強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整棟建築物於結構分析過程中選取之性能點,補強後無任一垂直承載構件發生軸向破壞或完全喪失側向強度之虞,且已降低軟弱層集中式破壞之風險。

(二)整棟建築物補強後之結構耐震性能地表加速度須大於補強前之耐震性能地表加速度,且不得低於零點八倍之設計目標地表加速度。

六、申請弱層補強補助之住宅應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並已於住宅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

七、補助金額及比率,規定如下:

(一)超過六層樓之公寓大廈,每棟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八十五為限。

(二)六層樓以下公寓大廈,每棟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八十五為限。

(三)透天住宅,每棟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八十五為限。

八、申請弱層補強補助者,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組織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組織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二)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三)非公寓大廈者,以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九、申請弱層補強補助者,應自執行機關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必要時,執行機關得展延申請時間: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弱層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非公寓大廈者,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因○四○三震災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或黃色危險標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十、申請人進行弱層補強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五):

(一)檢具第九點所定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執行機關核發補助核准函。

(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執行設計、監造或施工等事項,逾期未辦理者,撤銷其補助資格。但經執行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五)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三)弱層補強補助金額含設計、監造、施工及建築執照許可之簽證等相關費用,並得編列適當之修繕經費。

(四)弱層補強設計、監造作業,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

(五)完成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於施工前應提送至本部委託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部委託機構)進行審查作業,經審查通過後,得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第一階段之補助經費。

(六)弱層補強施工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進行工程施作。

(七)弱層補強設計、監造及施工作業,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取得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八)辦理弱層補強設計、監造及施工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及營造業,應取得政府認可之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九)弱層補強施工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並經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得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第二階段之補助經費。

(十)弱層補強竣工並經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得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第三階段之補助經費。

十一、弱層補強補助經費分為三階段,由申請人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其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撥款,於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經本部委託機構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核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函。

2. 補助核准函。

3. 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之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

4. 本部委託機構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5. 弱層補強設計合約書。

6. 設計單位參加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 費用請撥領據。

8. 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第二期撥款,於弱層補強施工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並經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核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函。

2. 補助核准函。

3. 弱層補強監造合約書及補強工程合約書。

4. 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5. 造單位出具之弱層補強施工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之證明文件。

6. 監造單位及營造業參加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 施工前及施工中照片

8. 費用請撥領據。

9. 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三)第三期撥款,於工程竣工並經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撥付賸餘之補助經費,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函。

2. 補助核准函。

3. 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之工程竣工圖、監造證明及營造業出具之竣工證明。

4. 施工前及施工後照片。

5. 費用請撥領據。

6. 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十二、申請弱層補強補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撥補助款者,執行機關應撤銷或廢止核撥補助處分,並限期申請人向執行機關繳還補助款:

(一)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

(二)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三)公有建築物。

(四)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五)申請其他結構補強已獲政府機關補助。

(六)經執行機關認定補強不具效益。

(七)已核撥補助款,未完成補強設計或補強工程者。

(八)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十三、執行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補助款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應繳回財政部國庫署。

十四、執行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並按月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報表,併同電子檔,於次月五日前報本部備查。

十五、本部得視需要前往執行機關督導查核,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查核之,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十六、申請人已依「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獲執行機關核准補助者,如經執行機關審查符合第六點規定,得適用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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