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實施要點
內政部100.11.30台內營字第1000809985號函頒生效
一、為有效推動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擬定各該區域計畫,應邀集府內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公共設施、觀光遊憩、環境保護、文史及其他有關主管單位組成工作小組,建立溝通協調平臺;並得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或專業顧問公司辦理規劃事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前項區域計畫委員會應於區域計畫草案提送審議前成立。
四、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之擬定、審議與公告程序均依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 (如 附件一 ) 。
五、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外,均應按區域計畫法第七條規定事項表明計畫內容,並參考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規劃手冊研擬。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各該區域計畫擬定、審議與公告過程,應邀請機關團體及民眾參與(民間團體參考名單如 附件二 ),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 區域計畫擬定前,應公告徵求意見三十日及舉辦座談會;任何機關團體或民眾得於公告徵求意見期間,以書面載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向該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機關納入擬定參考。
(二) 區域計畫擬定中,應針對重要議題,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機關協調會議。
(三) 區域計畫擬定後送各該管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任何機關、團體或民眾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向該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機關參考審議。
(四) 區域計畫審議中,計畫內容涉及重大調整或經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者,應舉辦座談會。
(五) 前四款公告徵求意見、公開展覽及相關會議之日期及地點、計畫辦理進度、審查結果、相關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且相關會議應作成紀錄,併同公告徵求意見或公開展覽期間,就機關、團體及民眾所提意見,應按議題逐一提出研處情形經整體考量後,納為計畫擬定或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