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9條規定,高層建築物依規定設置之防災中心,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有關機電設備空間規定免計入容積。惟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38條第2款第3目規定以防火區劃間隔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之區域,不得視為機電設備空間,仍應計入容積檢討
內政部99.11.30台內營字第0990809492號令
高層建築物依規定設置之防災中心,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機電設備空間規定免計入容積。惟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以防火區劃間隔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之區域,不得視為機電設備空間,仍應計入容積檢討。
部 長 江宜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