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規劃協調督導會報委員設置要點
內政部95.5.4台內營字第0950802396號令訂定全文 12 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國土規劃工作之協調督導,提升國土規劃之品質及效率,設國土規劃協調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國土規劃議題之跨部會協調事項。
(二)上級交議有關國土規劃事項之協調及督導。
(三)本會報決議事項之管制及督導。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一人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國防部資源司司長。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
(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
(四)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五)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六)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七)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所長。
(八)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
(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十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處長。
(十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企劃考核處處長。
(十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處處長。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處長。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
(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十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一處處長。
(二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二十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設施處處長。
(二十二)本部營建署署長。
(二十三)本部消防署署長。
(二十四)本部土地測量局局長。
(二十五)本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局長。
(二十六)本部民政司司長。
(二十七)本部戶政司司長。
(二十八)本部地政司司長。
(二十九)本部資訊中心主任。
四、本會報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為代理主席。
五、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由其指派該機關代表出席。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營建署署長兼任;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營建署派員兼任辦理本會報幕僚作業。
七、本會報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首長或業務主管列席。
九、本會報之決議事項,由本部函請相關機關(單位)配合執行;重大決策或爭議事項,得提報行政院協處。
十、本會報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營建署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二、本會報行文以本部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