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部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廢止)
內政部108.8.30台內營字第1080815177號公告
內政部110.8.16台內營字第1100811830號公告廢止,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本部(營建業務)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本部職掌法令關於營建業務部分,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如附件。
二、 本部100年6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00804675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公告排除事項】
單位:營建署 | ||
法規名稱 | 條次 (項次、款次)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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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 | 第二點第一項 |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四)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第十六條第一項 | 「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檢具下列文件......」 |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第十條 | 「......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