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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本部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廢止)

內政部108.8.30台內營字第1080815177號公告
內政部110.8.16台內營字第1100811830號公告廢止,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本部(營建業務)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本部職掌法令關於營建業務部分,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如附件。

二、 本部100年6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00804675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公告排除事項】

單位:營建署
法規名稱 條次 (項次、款次) 內容說明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 第二點第一項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四)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 「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檢具下列文件......」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十條 「......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