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興辦社會住宅業務推動費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作業須知
內政部111.8.10台內營字第1110813708號函,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為協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興辦機關)興辦社會住宅,訂定本須知。
二、興辦機關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擬訂社會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報經本部核定後送請行政院備查,計畫經備查後,由本部補助興辦社會住宅業務推動費、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
三、前點補助項目之計算基準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業務推動費:補助經費以每年每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算,興建方式補助年期為二十年,修繕方式補助年期為十年,自本部核定後分年撥付。
(二)土地租金:依興建期或修繕期產生土地租金核實計算,興建及修繕方式分別以五年及二年為補助年期上限,自本部核定後一次撥付。
(三)融資利息:依興建期或修繕期產生利息數核實計算,興建及修繕方式分別自融資動撥開始五年及二年為補助年期上限,自本部核定後一次撥付。
(四)非自償性經費:本部依據非自償性經費計算表(如附件一)計算補助款,補助款採分年平均撥付,以興建方式辦理者,自本部核定後分二十年期平均撥付;以修繕方式辦理者,自本部核定後配合營運年期平均撥付。
四、興辦機關於社會住宅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修繕完竣後檢齊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定下列各項補助款:
(一)業務推動費:
1.業務推動費計算表(如附件二)。
2.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二)土地租金:
1.土地租金計算表(如附件三)。
2.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
3.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三)融資利息:
1.融資利息計算表(如附件四)。
2.貸款契約書影本。
3.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四)非自償性經費:
1.已公告之租金訂定基準。
2.工程結算書影本及其他工程經費佐證資料。
3.使用執照影本(採修繕方式無須檢附)。
4.每建坪租金平均數計算表(如附件五)。
5.設施設備採購支出經費清單(如附件六)。
6.非自償性經費計算表(如附件一)。
7.各年度工程經費預算書影本(機關用印)。
8.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為影本者,應由興辦機關承辦人員於文件內適當位置加蓋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
五、本部核定業務推動費、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補助款後,撥款程序如下︰ :
(一)以基金預算支應者︰
1.本部函復興辦機關核定補助款額度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興辦機關據以編列撥補特種基金預算。
2.興辦機關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之下一年度,配合辦理籌編預算,依據核定補助款及補助年期,逐年編列撥補特種基金預算。
(二)以公務預算支應者(包括公務預算挹注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全部財源):本部函復興辦機關核定補助款額度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無須另行撥款。
(三)以公務預算(包括公務預算挹注基金興辦社會住宅部分財源)及基金預算支應者:本部函復興辦機關核定補助款額度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超過公務預算支應經費部分再依第一款規定編列撥補特種基金預算。
六、本部針對已核定補助款且變更原定用途之社會住宅興辦個案,得視變更情形函請興辦機關就已編列預算尚未撥款者酌減撥補金額,或尚未編列預算部分酌減編列撥補金額。
七、受補助之興辦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並填報辦理情形及出席本部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八、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觀摩及查核,受補助之興辦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九、受補助社會住宅之相關資料,興辦機關應無償提供本部使用,社會住宅完工後,應交付完工照片及其電子檔至本部,並確實依住宅法、政府採購法及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