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械遊樂設施事故通報及調查作業原則

內政部106.1.26台內營字第1050818325號令訂定「機械遊樂設施事故通報及調查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具體掌握全國機械遊樂設施事故通報及調查機制,以釐清事故發生原因,確保使用人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事故,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事故:機械遊樂設施因故障停止運作三十分鐘以上,無人員受傷或死亡之事故。

(二)傷亡事故:機械遊樂設施因故障停止運作,傷亡人數未達三人之事故。

(三)重大傷亡事故:機械遊樂設施因故障停止運作,傷亡人數三人以上之事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獲事故發生通報後八小時內,填寫機械遊樂設施事故通報單(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通報本部。

四、傷亡事故或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得依處理流程圖(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二)辦理下列調查事宜:

(一)立即派員赴現場訪查事故發生原因,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會勘。

(二)為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必要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視事故類型遴選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等人員組成。

(三)應於事故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書,函送本部備查。

五、事故設施製造廠商、事故設施經營者、專業簽證技師及最近三年內曾參與維護保養或安全檢查之人員(以下簡稱事故當事人)及其關係人應予迴避,不得參與事故原因調查。

六、第五點所定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事故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事故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事故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七、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基本資料:
1.事故設施基本資料。
2.經營者基本資料。
3.事故設施專業簽證技師資料。
4.事故設施維護保養人員資料。
5.事故設施最近一次定期安全檢查申報核可文號。

(二)調查情形及改善對策:
1.事故發生時間、地點。
2.參與本案調查人員資料。
3.事故傷亡人員就醫情形。
4.事故調查過程。
5.事故發生原因研析。
6.後續處理作為及改善對策。
7.相關佐證照片及文件。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應就事故調查結果,研擬改善防制措施,並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