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建設管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行政院83.6.17台孝授三字第05331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為因應各級政府及公民營機構,於辦理共同管道及多種電線電纜地下化共管工程之需要,特設置公共建設管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二、管線機構提供之專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貸款利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配合重大工程同時辦理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二、新市鎮新社區建設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三、同一道路多種電線電纜同時辦理地下化共管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貸款數額及其利率,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在不影響本基金循環運用下決定之,但提供基金單位在其所提供資金範圍內運用免計利息。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開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

第七條 本基金應設公共建設管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以內政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內政部政務次長為副主任委員,營建署署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並由左列機關各派主管人員一人組成:

一、行政院秘書處。

二、行政院主計處。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四、財政部。

五、經濟部。

六、交通部。

七、國防部。

八、台灣省政府。

九﹑台北市政府。

十、高雄市政府。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十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及幹事數人。

前項工作人員均由內政部派員兼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內政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五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