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申撥青年安心成家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內政部98年7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0980806910號函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金融機構申撥青年安心成家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之金額核算、收據、表格之訂定及電子檔資料之建立等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各承辦金融機構應依下列程序,向本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國庫補貼利息:
(一)各承辦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指定日前(銀行於每月十五日前、信用合作社於每月二十日前、農(漁)會及人壽保險公司於每月三十日前),將上月份辦理本貸款核撥貸款名冊(如附件一)及終止國庫補貼利息名冊(如附件二)、申請核撥清單(如附件三)、轉催收或催收轉回名冊(如附件四)、轉換類別名冊(如附件五),併同收據(如附件六),備文函送本署申撥國庫補貼利息;並將上述資料電子檔上傳本署「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補貼作業系統」。
(二)本署按月審核承辦金融機構申撥本貸款國庫補貼利息案件無誤後,應將國庫補貼利息以支票撥付承辦金融機構;申撥國庫補貼利息案件逾時送達或所附資料有誤者,併次月申撥數撥付。
(三)國庫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貸款餘額之實際日數計算,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差額利率依本署與承辦金融機構議定利率減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所定優惠利率)計算。
(四)各承辦金融機構於借款人積欠本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轉入催收款項時,應即停止申撥國庫補貼利息,並同時將借款人自逾期欠繳始日起至轉入催收款項之日止之國庫補貼利息退還國庫;借款人全數清償積欠本息轉回正常戶時,自轉回正常戶之日起恢復申撥國庫補貼利息。
(五)借款人經查核需變更優惠利率適用類別時,應將借款人自變更利率原因事實發生日起已撥付之國庫補貼利息退還國庫。
三、各承辦金融機構應指定主辦單位辦理國庫補貼利息申請及報表彙整作業,並將主辦單位之部門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號碼及聯絡人姓名等(如附件七)以書面通知本署;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