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各機關辦理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執行要點
- 內政部96.3.2台內營字第0960800965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
- 內政部96.9.13台內營字第0960805762號函修正第陸點規定及第肆點規定之附件、第伍點條文之附表二、第柒點規定之附表四
- 內政部98.1.7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10432號函修正第陸點及第捌點規定
壹、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鄉(鎮、市)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部工業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機關(以下簡稱各受補助機關)辦理寬頻管道建置計畫之申請、審查、經費核撥、執行進度管考及督導查核執行績效需要,特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9條、第 14 條至 16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貳、申請補助統一窗口(以下簡稱申請機關):
一、直轄市及縣(市)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公路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所屬各工業區為經濟部工業局。
四、經濟部所屬各加工出口區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各科學園區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籌備處)。
六、其他依據行動臺灣計畫相關規定之專區主管機關。
參、申請時限:
各申請機關應於規定之期限內(以公文發文日期為準),依規定將申請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逾期不予受理。
肆、申請補助項目及申請原則:
一、寬頻管道建設之整體規劃費(A 類):
(一)補助目的及範疇:為利尚未辦理轄區內寬頻管道整體規劃之機關整合各管線單位之需求,研擬分年分期建設計畫,補助尚未核定補助之機關辦理轄區內寬頻管道建設整體規劃。
(二)補助規定:有關寬頻管道整體規劃費之補助,依各申請機關之人口數及面積等,分為三級次補助,分別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8 百萬元、6 百萬元及 5百萬元。
二、寬頻管道建置費(B 類):
(一)補助目的及範疇:本項經費係補助相關機關建設以鋪設光纖為主之寬頻管道,補助範疇包含細部設計費、工程施工費、工程監造費、專案管理費及資料圖資繪製建檔費等。
(二)提案原則及經費規定:
1.確保計畫可行性,申請計畫應檢附管線業者參與同意書(範本如附件一)並施作於公有道路(施作於政府已開闢未徵收之道路者,其衍生土地徵收及補償費由各申請機關自籌經費辦理)。
2.各申請機關應以申請當年度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每公尺申請中央補助款之總經費以不超過 5千元為原則(本項單價係以埋設 4" 管四支【以鋪設光纖為主】估算,每公尺細部設計費、工程施工費、工程監造費、專案管理費及資料圖資繪製建檔費等之總合以不超過 5千元為原則)。
3.計畫規模及所需經費較大者,應依實際需要訂定分年分期計畫;各年度提案計畫應能切割適當工作項目獨立完整執行。延續性計畫並得提案繼續參與後續年度之評比。
伍、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
一、格式及份數:採用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封面應書寫計畫名稱、申請機關、執行單位、日期,內頁標明章節目錄(含圖表及附錄目錄)、章節名稱、頁碼,並須檢附申請補助文件檢索表等附件,裝訂成冊,左邊膠裝或環裝,各乙式 20 份。
二、申請文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請整體規劃費(A 類)格式詳附表一,其申請補助計畫書之主要內容如下:
1.轄區寬頻需求評估。
2.基本資料彙整(業者名單、雨水下水道纜線暫掛情形等)。
3.推動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初步構想。
4.示範路段建置計畫初步構想。
5.委辦計畫(含工作內容、作業期程等)。整體規劃成果至少需包括:
(1)基本資料收集。
(2)整體配置計畫。
(3)分年分期計畫。
(4)示範路段設計成果(整體規劃費所補助之三級次其規劃成果應分別包含 30 公里【第一級】、20公里【第二級】及 10 公里【第三級】之示範路段寬頻管道細部設計【含工程發包文件及設計路段之業者參與同意書】)。
(5)轄區內寬頻管道之整體規劃。
(6)管理維護辦法草案。
(二)申請工程建置費案(B類)詳附表二,其主要內容如下:
1.整體計畫說明(含系統配置圖)。
2.纜線暫掛情形(含現況及寬頻管道建置完成後之配套處理方案)。
3.接戶方案(含統計表)。
4.可接戶數(統計表)。
5.建置資金籌措計畫。
6.管線使用配置計畫。
7.寬頻管道建置期程(含預定進度圖)。
8.管理營運辦法(草案)。
9.與管線單位協調會議文件(含參與同意書)。
10.以前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及效益分析(含佈纜現況)。
11.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三、各申請機關需表列相關聯絡人名冊,敘明各主管及專人姓名、職稱、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
四、提送文件之分項計畫摘要表,詳如附表三。
五、申請計畫書及附件之電腦檔案請壓製成光碟四份一併提送。
陸、補助款比例:
本計畫按申請機關財政狀況分級,訂定建置類補助款比例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五及百分之九十等四級,獲核定補助之計畫由各申請機關依所定比例編列配合款,該配合款應實際運用於所核計畫內(申請補助經費時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各補助款比例如下:
(一)補助款比例百分之七十:台北市、高雄市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各科學園區管理局(籌備處)暨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之公路。
(二)補助款比例百分之八十:桃園縣、臺中市。
(三)補助款比例百分之八十五:臺北縣、新竹市、嘉義市、臺南市。
(四)補助款比例百分之九十:經濟部所屬之工業區與加工出口區及其他縣(市)。各縣(市)(直轄市除外)之補助比例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調整。
柒、審查作業方式及時程:
一、未依照本要點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各申請計畫由本部營建署依據各機關所送之申請補助辦理寬頻管道建置計畫書,先行辦理計畫書內容初步審查,再提送初審報告至本部寬頻管道建置計畫推動及審議會,由審議會依據寬頻管道建設計畫補助計畫評審表(如附表四)審核各項補助申請計畫,評定成績並排列優先順序依序補助。
三、審查時間及有關事宜將另行通知。
捌、經費核撥、支用原則
一、本補助經費之核撥方式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整體規劃費:各申請機關於發包完成後,請款時應檢付:依合約書所訂之撥款期程,檢附合約書影本、請款收據、請款明細表(附表五)、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影本(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需加蓋縣市政府關防)
(二)建置費:各申請機關於補助計畫完成發生權責作業後,先行核撥發生權責金額中依規定比例核列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爾後進度每達成百分之二十即可再請款百分之二十,於進度達百分之六十時可請款至百分之百,請款時應檢附合約書影本、請款收據、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附表六)、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影本(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需加蓋縣市政府關防)等,各案決算時依決算明細再予檢討經費之核撥情形。
二、經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做他用。
三、各受補助機關應依核定之各項工程金額、預算分配數及執行進度,備齊相關書件,覈實請領補助款,並按各項計畫項目執行進度支付工程款項。
四、各機關於每項計畫項目年度計畫完成發包後,補助款如有賸餘,應繳回本部營建署;另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五、各機關於請款時如因故未及提送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時,應說明原因並出具納入地方預算承諾文件(如議會同意先行墊付公函)替代,且於完成預算程序後,應即將相關文件函送本部營建署辦理轉正。
玖、計畫變更程序:
各建設計畫項目執行如有變更、新增之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受補助機關執行核定之年度計畫項目,因工程設計發包剩餘、變更或新增之需,仍應先報本部營建署核准後,方得辦理工程施作。
二、年度建設計畫核定後各受補助機關執行因工程遭遇阻力,替換工程項目之必要者,應研提變更計畫循行政程序報本部營建署同意後辦理。
三、年度建設計畫核定後各受補助機關執行因工程發包或決算剩餘,有新增工程項目之需者,研提變更計畫循行政程序報本部營建署核准後辦理,逾該會計年度不再辦理新增工程。
四、各該建設計畫之執行,受補助機關未依規定編列或撥付應分擔款,或執行績效不佳等情形,經限期未能改善者,本部營建署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補助經費,或逕予撤銷。
五、年度建設計畫變更、新增,依第伍點及附表七作業格式辦理。
六、各主辦機關於每項計畫項目(工程)年度計畫完成決算後,補助款如有剩餘,除支應第一項規定變更、新增之計畫項目(工程)者外,應繳回本部營建署。
拾、執行之管考與輔導:
一、為掌握時效,各受補助機關應於每月 5日前將各案之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填報於本部營建署寬頻管道工程管理系統中。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部營建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及評鑑,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各項計畫項目完成決算後,各受補助機關應抄送各該計畫項目決(結)算表影本及依據本部營建署寬頻管道工程圖資建置規範所訂之圖資至本部營建署備查。
四、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機關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五、本要點之督導查核權責劃分如下:
(一)由本部寬頻管道建置計畫推動及審議會進行計畫執行成效查核。
(二)計畫項目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由縣政府督導查核,並將督導查核情形送本部營建署,本部營建署不定期抽查。
(三)計畫項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籌備處)等機關辦理者,由本部營建署督導查核。
(四)第三目督導查核權責單位應視需要,分赴各執行單位督導查核,或召開工程執行檢討會查核之。
(五)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各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拾壹、其他:
一、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追繳回已撥款項外,且停止該申請機關(實際執行單位)補助本計畫 1年 ,並作為爾後酌減補助該機關之重要參據。
二、申請補助計畫,其執行內容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各申請機關覈實審查編列經費需求。如有不實,由各實際執行單位負責。
三、各申請機關應儘速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附表一、申請寬頻管道整體規劃費提要表(A類)
附表二、申請寬頻管道建置補助文件檢索表
附表三、申請寬頻管道經費補助分項計畫摘要表
附表四、寬頻管道建設計畫補助計畫評審表
附表五、整體規劃類(A類)請款明細表
附表六、寬頻管道建置請款明細表
附表七、寬頻管道建置計畫變更計畫表
附表八、民間業者參與使用寬頻管道同意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