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止
行政院111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1110165344號令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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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11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1110165344號令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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