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
內政部115.6.23台內國字第1150807442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43條第2項。
三、「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聯絡人:陳副工程司
(四)電話:02-87712924
(五)傳真:02-87712639
(六)電子郵件:an3390@nlma.gov.tw
五、本案修正內容僅係配合相關法規規定,調整住宅性能評估案件查核確認期限,由領得使用執照後3個月修正為2年,未增加人民義務或負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影響,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4日。
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