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震災後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及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要點


內政部96.4.25台內營字第0960802244號令訂定

一、為有效、迅速、推動震災後災區建築物重建,恢復家園及景觀,並維護地震災區重建房屋之環境衛生及居民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地震災區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拆除重建或經當地政府核准易地重建或經政府機關核可之遷村計畫集體遷村重建者,並於震災前後作為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住宅單位:

(一) 農舍。

(二) 原住民住宅。

(三) 住宅、店舖住宅、集合住宅。

三、建築物起造人委託開業建築師依下列規定規劃設計建築者,得依第四點規定申請規劃設計費獎勵:

(一) 農舍及原住民住宅建築物屋頂按其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五十以上設置斜屋頂。

(二) 建築材料宜採用能配合當地自然景觀及人文環境的材質,建築物造型及色彩宜考慮環境調和為原則。

(三)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通路、停車空間及其他必要設施者外,應予以植栽綠化。

(四) 建築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自建築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授權之鄉(鎮、市)公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建築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留設之法定空地其中一處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任一邊最小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2.留設最小面積應在基地面積之十分之一以上。

3.至少有一段應臨接道路或沿建築線之退縮空地,臨接長度應在三公尺以上。

(六)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公所規定應配合事項。

依直轄市、縣(市)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得以報備方式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者,經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並符合前項設計規定者,得依第四點規定申請規劃設計費獎勵。

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組織審議通過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設計者,得不受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限制。

四、依第三點規劃設計並經審查通過之申請獎勵案件,其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獎勵新臺幣四百元規劃設計費,每一住宅單位最高獎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獎勵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調整之。

五、申請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案件,每戶限申領一次,補助金額如下:

(一) 每戶個別設置一套污水處理設施者,按其各戶設置之污水處理設施容量分別補助,容量在五人份以下者每戶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容量在六人份以上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 二戶以上共同設置一套污水處理設施者,每戶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補助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調整之。

六、申請獎勵或補助案件時程,依下列規定:

(一) 規劃設計費獎勵案件,由建築物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前或後,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經縣政府委由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但領得建造執照前申請者,應俟領得建造執照後向受理之申請單位申請撥付規劃設計補助費。

(二) 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案件,由建築物起造人於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經縣政府委由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申請撥付補助款。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附件一、震災後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申請表

附件二、震災後建築物重建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