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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資訊公開處理原則

內政部99.6.2台內營字第0990804373號函頒

一、法令依據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二、資訊公開方式:

(一)山坡地住宅社區之水土保持設施或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令其停止使用者,該管政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其主動公開方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規定辦理。

(二)非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勒令停止使用之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之資料,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其申請方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規定,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等,向該管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三)有關民眾查詢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資訊之作業程序,如 文件檔案: 附件

附件、查詢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資訊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