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與施工管理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
- 內政部99.7.20台內營字第0990805750號令訂定
- 內政部100.12.7台內營字第1000809989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六點規定
- 內政部104.10.30台內營字第1040815847號令修正「非都市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為「非都市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與施工管理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並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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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106.6.8台內營字第1060808391號令修正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第十一點附圖一,自即日生效
一、為規範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非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之審查項目、變更、施工管理及相關申請書圖文件,特訂定本須知。
二、非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其整地排水計畫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整地排水計畫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四)開發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許可之開發計畫書。
三、整地排水計畫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二)設計人之姓名、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監造人之姓名、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四)基地地址及面積。
(五)各項整地排水工程名稱、數量及用途。
(六)工程造價。
(七)竣工期限。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 附表一 。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地籍圖謄本。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為申請人所有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書圖:
(一)基地位置及現況圖:應載明基地位置、鄰地、附近道路情況、名稱及建築情況。
(二)地盤圖:應載明基地之方向、地號及基地之境界線、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地形圖。
(四)整地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整地平面圖:明確標示計畫整地之範圍及各區位之高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整地斷面圖:標示整地前後之縱橫斷面圖,橫座標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縱座標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土石方計算書。
(五)排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排水系統規劃及管線系統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排水處理及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道路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路線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路線縱剖面圖:比例尺水平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垂直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橫斷面圖:每二十公尺應有一橫剖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但審查機關得視個案情形適當調整橫剖面圖距離。
4.主要構造物詳細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七)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所須基本資料分析報告書。
2.給水工程設計圖說。
3.污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污水系統規劃及管線系統設計。
(2)污水處理及放流設施設計圖說。
(八)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
1.各項工程之作業項目名稱、使用機具、施工順序、施工進度、防災配合措施及施工作業流程圖。
2.臨時施工場地(含施工便道之配置)。
3.大宗工程材料之運輸計畫,棄方及廢棄物確實棄置地點、運送方法及處理方式。
4.施工安全及管理。
5.環境品質監測計畫。
6.保險契約。
前項第七款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圖說,得於開工前併同給水、污水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文件送審查機關備查;前項第八款施工管理計畫,得於開工前送審查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工程圖說審查項目,屬單一興辦事業開發案件,得經審查機關同意,於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審查。
六、整地排水計畫申請核定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之項目如 附表二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並應由依建築師法、技師法相關規定得為簽證之建築、土木、水利、水土保持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等簽證負責,如
附表三 。
承辦監造之建築師或技師應於整地排水施工期間,依核定內容監造及檢測施工品質,並依工程進度,製作監造紀錄(如 附表四 )及監造月報表(如
附表五 ),留供備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整地排水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如 附表六 ),實施檢查時應邀請申請人及承辦監造之建築師或技師備妥監造紀錄到場說明。承辦監造之建築師或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其他建築師或技師代理之。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之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其格式如 附表七 。
八、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之竣工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許可證所載期限內完工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延。
九、整地排水計畫經核定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申請人應依原申請程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十、整地排水完工後,申請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如 附表八),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承辦監造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如
附表九),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申請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如 附表十)。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檢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發給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格式如
附表十一 。
十一、整地排水計畫、施工及完工之審核程序,如 附圖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