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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

內政部75.3.26台內營字第368908號函訂定發布
內政部84.11.15台內營字第8480644號函修正

一、本核發程序及格式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

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或於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完成時,檢附竣工平面圖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對於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附註: 1.申請人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為之,其在二人以上時應造列名冊。2.申請書中「*」各欄,申請人請勿填寫。3.填寫字跡應力求清晰整齊,最好打字。4.申請書及證明格式如附件一、二。

odt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