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眷區違章建築處理作業要點
內政部95.2.23台內中營字第0940086878號函
一、為因應「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廢止後,有關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處理,特定訂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國軍眷區,指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列屬「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範圍內之土地。
三、國軍眷區之地點、範圍,由眷區主管機關送交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照。
四、權責劃分:
(一)主管建築機關:85年2月5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後,未經許可擅自於國軍眷區內建築並經眷區主管機關(單位)舉發之違章建築處理及相關處理程序、陳情、訴願案件之受理。
(二)眷區主管機關(單位):前款違章建築之舉發,並會同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及拆除。前款以外違章建築之處理及相關舉發處理程序、陳情、訴願案件之受理。辦理舉發時,並應檢附清查、丈量及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五、拆除經費:主管建築機關拆除眷區主管機關(單位)舉發之違章建築所需經費,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相關科目項下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