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98.8.31經濟部經授企字第09820391060號函同意備查
一、目的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配合政策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特依行政院98年8月24日院臺建字第0980054243號函及內政部98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80808250號令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依據
金融機構依據內政部「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辦理之授信移送信用保證時,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嗣後本要點若有增刪修或有相關函釋補充規定,亦應參照辦理。
三、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作業規定第三點者。
四、信用保證之貸款額度及保證成數
(一)額度:重建(購)住宅貸款每戶最高三百五十萬元;修繕貸款每戶最高一百五十萬元。
(二)保證成數:在送保貸款十成範圍內,由金融機構視個案需要,自行決定。
五、信用保證期間
重建(購)住宅貸款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修繕貸款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如借款人於保證期間到期時仍有需要,得辦理展期保證,展期期間與原保證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前述各類貸款之最長期限。
六、連帶保證人之徵提
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得免徵提連帶保證人。
七、移送信用保證方式
(一)本項貸款之信用保證,一律以授權方式辦理,首次送保前,請填送「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貸款授權送保查詢書」辦理查詢,經本基金查覆「得依規定授權送保」後,始得辦理貸款。
(二)金融機構撥付貸款後七個營業日內,請填送「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貸款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本基金追認保證,若為分次撥貸者,應分次填單通知追認保證,保證責任溯自撥貸日起生效。
(三)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展期(或變更分期攤還方式)時,至遲於原貸款保證到期日(或核准變更分期攤還方式之日)後二個月內填送「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貸款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本基金。
八、保證手續費
保證手續費依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金額乘以保證成數再乘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三計算,逐年計收,由信用保證專款及孳息負擔。
九、信用保證範圍及訴訟費用之分攤
(一)保證範圍僅限保證本金。
(二)金融機構依法訴追之費用,俟訴訟終結及執行借保戶財產分配完畢,如有不足再申請按追訴當時保證金額佔追訴標的金額之比率分攤為原則。
十、抵押權之設定
信用保證之貸款,其用途為重建(購)住宅者,金融機構應於該重建(購)之不動產達可設定抵押權之狀態時,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
十一、信用保證案件之期中管理
移送信用保證之貸款於寬限期內應繳付之利息延滯期間達三個月者,或未能依約分期攤還達一個月者,金融機構如對該筆貸款不主張提前到期,應於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填報「期中管理通知單」通知本基金。
十二、信用保證案件逾期之處理
(一)逾期之通知:金融機構應於移送保證之貸款逾期(到期未還或視同到期)後二個月內填報「逾期列管通知單(含授信到期、視同到期)」通知本基金。
(二)逾期之催收:貸款逾期後借款人未能依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時,金融機構應即依一般金融機構催收作業程序辦理催收,經催討後有部分收回應按保證比率沖抵。
十三、代位清償之申請
金融機構已對債務人依法訴追並取得執行名義後,得檢具相關憑證及催收紀錄等資料,以「保證案件先行交付代位清償備償款項申請書」向本基金申請代位清償。
代位清償請求權得請求之範圍,以內政部所撥專款設立之專戶淨值為限,不及於本基金之其他財產。
十四、代位求償權之處理
本基金交付代位清償款之案件自代償之日起,金融機構對債務人之求償權轉移予本基金。本基金對於代位求償權之催收、執行與抵押物之處理,仍得委託送保金融機構繼續辦理,金融機構不得拒絕。若有收回款項應按保證比率匯還本基金。
十五、信用保證責任之免除
金融機構移送信用保證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除全部或部分之保證責任:
(一)貸款對象、授信作業未確實依內政部「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者,解除全部保證責任。
(二)重建(購)之不動產達可設定抵押權時,未依約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且未採取保全措施者,解除全部保證責任。
(三)授信款項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而經查實用於收回金融機構原有債權者,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
(四)送保案件到期或提前視為到期未能全數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案解除保證責任。
1.未依一般銀行催收作業措施催收,致影響授信收回者。
2.未於本基金公函所訂期限內採取必要之催收措施,亦未於期限內告知未處理之理由者。
3.未經本基金同意逕行塗銷對借保戶之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者。但授信單位能提出具體資料經本基金認可足以核計影響收回數者,僅就影響金額解除保證責任。
(五)金融機構未於本要點七之(二)、(三)規定之期限內填送「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貸款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本基金者,解除全部保證責任。但有正當且具體之理由經本基金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六、其他
(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作業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基金其他規定。
(二)金融機構應代為取得本基金可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借款人資料之同意書。
(三)送保案件之各項徵信、授信、催收資料及相關傳票、帳冊均請留存備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基金得通知金融機構暫停移送本信用保證: 1.本信用保證總額度額滿時。 2.金融機構如有不當利用本信用保證時。
(五)本基金就送保案件有關事項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求提供有關資料,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
(六)與本基金簽約使用「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之金融機構,對於「移送保證」、「期中管理」、「逾期之通知」等作業方式,請以網路辦理,有關「代位清償之申請」,則請以書面方式辦理。農漁會金融機構辦理前述事項之作業方式,請以書面方式辦理。書面申請表單請逕至本基金網站「應用表格」下載列印使用。
十七、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