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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2條條文。

內政部114.1.15台內國字第1130814860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2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97條之3第3項。

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聯絡人:徐正工程司
(四)電話:02-87712345#2696
(五)傳真:02-87712709
(六)電子郵件:xchiang.hsu@nlma.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