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一十三年度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作業須知
內政部113.6.6內授國住字第1130806273號函修正,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4.10.22內授國住字第1140814256號函修正,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5.9.4台內國字第1150811506號函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本部國土管理署。
三、辦理期程及補助額度:
(一)辦理期程:
1.申請截止期限: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2.結案報告提送期限: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
3.計畫提送備查期限: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補助額度:
1.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請款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編列自籌款(詳如附件一)。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十萬元為上限。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規定申請截止期限內,將下列申請表、工作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函送執行機關,由執行機關辦理審查作業,並報本部核定補助經費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金額:
(一)申請表(應附於本工作計畫書首頁,格式詳附件二)。
(二)工作計畫書:參考第五點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內容研提,並包含預期成果、經費概估,以二十頁為限,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邊裝訂,共十二份。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工作計畫書報執行機關初步審查後,應依審查意見重新修正工作計畫書提報,經審查同意後由執行機關報本部核定之。
五、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內容應參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詳如附件三),並依住宅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包含下列各項:
(一)計畫目標:依據住宅政策擬定四年計畫之目標。
(二)相關計畫執行情形。
(三)國土規劃、區域發展、都市計畫、產業、人口、住宅供需、社會福利、財政狀況、住宅負擔能力、居住品質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
(四)住宅課題、對策及工作項目:應敘明四年計畫之實施策略及具體達成指標或作為。
(五)財務規劃:
1.經費需求。
2.經費籌措及分配。
(六)計畫之預期效應及績效評估。
(七)其他相關配合措施及事項:
1.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評估。
2.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應主動辦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1) 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2) 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3) 住宅社區管理制度、經營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4) 淨零建築及住宅節能措施。
(5) 社區總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之推動。
(6) 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7) 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
(8)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六、經費撥付與核銷規定: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按計畫執行進度撥付。如有賸餘款、罰款及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該案補助比率繳回本部住宅基金。
(二)實際補助經費以契約權責發生數乘以請款年度財力級次對應之中央補助款比率計算,並以核定補助經費為上限。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發生契約權責後,撥付實際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五十時,撥付實際補助經費之餘數。
(三)申請機關請領前款各期補助款時,應檢附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或預算保留表、最新進度管考表及契約書摘要影本等文件,覈實向執行機關請領。相關文件之抬頭或補助機關欄位應標註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四)前款文件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或預算保留表應加蓋關防。尚未完成納入預算程序者,得以議會同意墊付函代替預算書;已完成者,不得以議會同意墊付函代替。
2.契約書摘要影本應包括封面、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簽署頁。小額採購得以足資證明已發生權責之文件代替。
3.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加蓋承辦人員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七、管制考評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季應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季報表,併同電子檔,於次月五日前報執行機關備查,並出席執行機關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及品質,執行機關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或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結案前向其住宅審議會報告,並將結案報告提送執行機關辦理結案;未設置住宅審議會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社會福利、地政、都市計畫、建築、財政、住宅等相關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後,再將結案報告提送執行機關辦理結案。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規定期限提送結案報告辦理結案及提送計畫辦理備查,逾期提送者,列入爾後本部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未依本作業須知規定辦理,或於本部核定補助前已簽訂契約者,不予受理。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結案後,將結案報告書三份、經費執行明細表(詳如附件四)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無此文件者,得以足資證明文件代替),併同各該文件之電子檔案送執行機關備查,並以書面聲明同意執行機關共同享有相關資料或著作之完整著作財產權。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公開公正原則,慎選優良規劃或顧問單位,以確保計畫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