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2條

內政部106.8.29台內營字第1060811940號令核釋

有關「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項次十一第七點之公用電話亭使用係數定為零,係考量其供不特定民眾連繫通訊使用,具公益性質。如於其內設置Wi-Fi設備,提供特定用戶作為無線上網服務,難謂具有公益性質,應依同附表項次三電信設施物類別,以公用電話亭設施物投影面積計收道路使用費,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