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院91.6.7院臺內字第0910085326號函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落實國土規劃與地貌改造運動,提昇全民實質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國土規劃問題之諮詢與建議。
(二)有關國土規劃作業之諮詢與建議。
(三)有關國土規劃之法令與行政推動之諮詢及建議。
(四)有關國土規劃之跨部會協商與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意見之諮詢、整合與建議。
(五)其他有關國土規劃推動事宜之交議。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派兼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就內政部次長派兼;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院長就營建署署長派兼,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國防部次長。
(二)財政部次長。
(三)經濟部次長。
(四)交通部次長。
(五)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本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七)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若干人。
(十二)專家、學者若干人。
(十三)其他有關人員。
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之人員,任期一年。

四、本會下設問題診斷諮詢小組、規劃作業小組及法令與行政推動小組,各置召集人二人,由本會專家、學者委員與機關代表委員各一人兼任,其任務如下:

  1. 問題診斷諮詢小組:負責檢視有關國土規劃問題,結合民間團體與社會各界意見,提出發展目標及願景。
  2. 規劃作業小組:負責有關國土規劃方法及技術之研究與建議。
  3. 法令與行政推動小組:負責有關落實國土規劃與景觀改善機制、釐清中央與地方權責、跨部會整合、跨縣(市)協調等問題之法制對策與行政配套措施之建議及推動。

五、本會問題診斷諮詢小組下設生態議題、生活議題、生產議題及景觀議題等四分組,為本會對外意見交流、研處之窗口,負責檢視國內現有文獻、計畫,釐清問題與提出建議。
前項四分組各置召集人二人,由本會專家學者委員與小組成員各一人兼任。

六、本會各小組、分組召集人與成員及其分工事宜,由本會委員會議議定之。

七、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本會各小組或分組會議得視議題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本會、小組及分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代表、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業者列席。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會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實地勘查,研提意見供本會研議之參考。

十、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相關機關現職人員派兼;本會幕僚作業,由內政部營建署兼辦;各小組或分組幕僚作業,由各相關機關現職人員兼辦。

十一、本會委員、小組及分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營建署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三、本會行文以本院名義行之;各小組及分組行文以內政部或相關部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