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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內政部101.12.25台內營字第1010811785號修正「內政部排除投資障礙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為「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策劃、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本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協調管考事項。

(三)本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輔導查核事項。

(四)其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事項之協助。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營建署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營建署副署長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單位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兼任:

(一)負責本部主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項目(社會福利設施、市區快速道路、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調度場所及其設施)之業務單位。

(二)辦理本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業務單位。

(三)其他涉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相關單位。

四、本小組以每季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主持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營建署負責。

六、本小組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營建署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部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