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下水道法」第21條第1項所定「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相關資格認定之補充規定


內政部98.5.21台內營字第0980802479號令訂定

九十三至九十六年度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下水道協會共同舉辦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技術訓練(含新訓及補訓)合格取得訓練證明文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換領內政部所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亦得認定為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

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技術士證書。

二、九十六年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考驗合格,取得自來水(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自來水(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