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發山坡地雜項執照及申報施工計畫書圖文件須知
內政部81.9.21台內營字第8184901號函
壹、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貳、申請山坡地開發建築案件之雜項執照及申報施工計畫書圖文件應依本須知辦理,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參、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之書圖文件:
一、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基地地址及所在使用區。
(四)基地面積、開挖整地範圍面積,挖填土方量與取棄土方量、基地面積與開挖整地面積之百分比。基地標高,平均坡度及坡向。
(五)各項雜項工程名稱、數量(長度、高度或面積等)及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施工期限。
(八)依開發許可申請建築者,應附具開發許可指定之文件圖說。
二、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包括左列文件。
(一)地籍圖謄本。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合法棄土場所之使用同意書(應載明棄土數量)。
三、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書圖。
(一)工程基地調查分析說明書,並檢附左列圖件。
1.基地位置圖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2.基地現況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基地實測地形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工程地質圖樣,應包括:
1.區域地質圖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2.基地岩性地質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基地工程地質圖與剖面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給水幹線工程、污水幹線工程計畫書圖,應包括:
1.給水工程、污水工程所須基本資料調查報告。
2.給水工程計畫書圖。
(1)給水工程計畫報告書。
(2)詳細設計圖(自來水部份應提具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認可文件)。
3.污水工程計畫書。
(1)污水設施結構。
(2)管渠水力分析、管渠覆土深度及載重計算。
(3)管渠接合與基礎設計。
(4)下水道管渠系統設計。
(5)污水系統規劃,管線系統設計及水力計算。
(6)污水管渠施工方法之選定,設計圖說及施工說明書。
(7)開發地區無污水下水道者,所增設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污水處理設施。
(四)整地計畫書(包括借土區)應包括:
1.工址探查報告。
2.大地工程計算報告書:
(1)基礎工程分析。
(2)邊坡穩定分析。
(3)土石方計算。(棄土量)
(五)水土保持工程計畫,應包括:
1.開挖整地圖說,應包括:
(1)開挖整地前後縱橫斷面圖,橫座標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縱座標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2)邊坡穩定處理說明。
2.排水工程設計圖說(註明工程材料之選擇),應包括:
(1)氣象水文分析、水理計算及滯洪設施設計圖。
(2)集水區關係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
(3)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實測地形圖。
(4)排水斷面設計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並於圖上標繪設計水深及出水高度。
(5)滯洪設施斷面設計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3.防砂工程設計圖說(註明工程材料),應包括:
(1)工址平面配置詳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之實測地形圖。
(2)溪床縱橫斷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縱橫座標標示圖。
(3)標準斷面圖(三面透視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至二百分之一。
(4)土砂生產估算。
(5)計畫淤砂量估算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並應估算其淤砂量及標示計畫淤砂坡度線。
4.植生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植生材料及維護說明。
(2)植生平面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標準斷面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六)用地編定說明書,應包括:
1.用地編定區界及地籍套繪圖。
2.用編定說明書,應包括:
(1)開發計畫同意函之土地使用計畫圖(套繪地籍),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原開發許可土地使用分區圖。
(3)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原因。
(4)土地使用分區圖及面積表。
(5)土地使用編定圖及面積表。
(6)土地使用編定變更圖及面積表。
(7)用地變更土地使用清冊。
(七)道路工程及交通管制設施說明書圖,應包括:
1.路線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路線縱剖面圖:比例尺水平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垂直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橫斷面圖:每廿公尺應有一橫剖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4.主要構造物詳細設計圖:比例尺大於二百分之一。
5.主要交通管制設施設置示意圖。
肆、施工計畫及保險契約:
一、施工計畫應包括左列書圖文件。
(一)施工作業流程圖及說明書:
以確切顯示各項工程分階段之作業項目施工順序與進度,並詳細列表說明作業項目名稱、選擇工法(使用機具)與防災配合措施等。
(二)分期分區施工前臨時排水及臨時攔砂設施圖說:
1.安全排水:包括臨時截流設施、聯外排水、基地內地面及地下排水等,其平面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細部設計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2.攔砂設施:包括臨時沈砂池、調節池及其他控制土砂流動之設施,其平面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細部設計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施工便道:
1.使用區外土地者不得任意變更地形,應切結不妨礙他人土地使用權利,並於完工後負責復舊。
2.含施工便道之配置、邊坡穩定及安全排水等,其平面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細部設計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四)棄土處理:
敘明確實棄置地點、運送與夯實方法、水土保持及安全措施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警示標誌等安全管理。
2.上、下邊坡與鄰地有安全顧慮時,應增設安全防護措施。
3.整地後危石、鬆方及危樹掉落之防止方法。
4.環境監測警報系統之安排與執行計畫。
5.工程災害緊急搶救人員之編組。
二、保險契約應包含左列各項並於申報開工時檢具保險單及收據影本,送請備查。
(一)營建綜合險。
(二)第三人身意外險。
(三)勞工保險。
伍、本須知參三、(一)、參三、(四)、參三、(六)、參三、(七)之說明書或計畫書,於申請開發許可時經核定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時,得免再檢附。
陸、本辦法第三條但書規定之案件,雜項執照及施工計畫之書圖文件得視個案需要予以簡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水土保持單位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