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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建築法」第99條之1規定,98年4月15日「地方制度法」修正施行後改制或合併改制之直轄市,得依「建築法」第99條之1規定擬訂實施都市計畫以外或偏遠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報經本部核定後據以推動,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06.5.4台內營字第1060804914號令訂定

有關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地方制度法修正施行後改制或合併改制之直轄市,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擬訂實施都市計畫以外或偏遠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報經本部核定後據以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