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作業要點
內政部107.10.18台內營字第1070815584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安家固園計畫-一百零六年度執行計畫,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經費來源、補助期間、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本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經費來源:住宅基金新臺幣一千八百四十八萬元。
(三)補助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補助項目: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以十件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補助分配件數如附件一。
(五)補助額度:每件工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八十四萬八千元。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署規定期限內,提報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申請計畫書(以下簡稱申請計畫書,如附件二)向本部申請補助,經審查計畫書並核定補助款後,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經本部核定之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納入預算辦理。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申請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補助款,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後,核發補助核准函:
(一)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章負責之設計圖說。
(四)工程估價明細表。
(五)其他經申請機關指定文件。
六、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施作方式,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為全額補助或補助款占總工程費二分之一以上: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委會得自行或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作業,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進行工程施作,以公正公開原則,慎選優良施工廠商,以確保施工品質。
(二)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補助款未達總工程費二分之一: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委會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進行工程施作。
七、補助款之撥付方式,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補助款占總工程費二分之一以上,且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開招標者,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委會於本署規定期限內繳交自付款予本部,屆期未繳交者,本署通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廢止補助款之核定。
(二)階段性補強示範案例工程款於施作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委會先行墊付者,工程完竣後三個月內,備具補助核准函、工程契約書影本及施工前後照片、監造單位出具之竣工報告書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領補助款,一次撥付補助款。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含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工程契約書影本及施工前後照片等文件,向本部請領補助款。
八、申請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內容有變更,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修正後申請計畫書,函送本部核定。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及執行管考工作,並按季填報辦理進度、實際支用補助經費情形,於次月五日前送本署備查(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如附件四)。
十、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觀摩及查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