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於高雄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800758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點;並自98年12月22日生效
有利於高雄新市鎮發展之 產業範圍類別(行業代碼) |
產業定義 | 適用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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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業(H703110) | 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經營年滿六十歲、原住民為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關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之事業: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
一、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投資計畫之實際投資總額(指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且不包括土地取得成本、未適用其他投資抵減項目者)應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應達二十人以上。 四、申請本類產業稅捐減免獎勵者,其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及新增投資,不包括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申設主體於新市鎮範圍內及新市鎮範圍外以關廠、結束營業或移轉機器設備等方式投入於新市鎮範圍者;其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者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 |
百貨公司業(F301010) | 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 |
一、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投資計畫之實際投資總額(指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且不包括土地取得成本)應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五十人以上。 四、申請本類產業稅捐減免獎勵者,其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及新增投資,不包括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申設主體於新市鎮範圍內及新市鎮範圍外以關廠、結束營業或移轉機器設備等方式投入於新市鎮範圍者;其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者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 |
其他綜合零售業(F399990) | 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包括雜貨店、零售式量販店。 |
一、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投資計畫之實際投資總額(指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且不包括土地取得成本)應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五十人以上。 四、申請本類產業稅捐減免獎勵者,其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及新增投資,不包括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申設主體於新市鎮範圍內及新市鎮範圍外以關廠、結束營業或移轉機器設備等方式投入於新市鎮範圍者;其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者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 |
旅館業(J901011) | 旅館業包含觀光旅館業(J901011)及一般旅館業(J901020)二種: 一、觀光旅館業: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二、一般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
一、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投資計畫之實際投資總額(指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且不包括土地取得成本)應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五十人以上。 四、申請本類產業稅捐減免獎勵者,其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及新增投資,不包括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申設主體於新市鎮範圍內及新市鎮範圍外以關廠、結束營業或移轉機器設備等方式投入於新市鎮範圍者;其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者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 |
觀光遊樂業(J904011) | 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
一、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投資計畫之實際投資總額(指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且不包括土地取得成本)應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五十人以上。 四、申請本類產業稅捐減免獎勵者,其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及新增投資,不包括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申設主體於新市鎮範圍內及新市鎮範圍外以關廠、結束營業或移轉機器設備等方式投入於新市鎮範圍者;其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者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 |
其他產業註3 | 符合「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並經開發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產業範圍 | 凡符合「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產業範圍,得由申請人提出該產業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同意後,依「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給予稅捐減免獎勵。 |
備註
一、各行業別定義及代碼係依據「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8.0版」之內容規定。
二、申請適用稅捐減免獎勵者,需同時符合申請產業定義及適用要件,並提具相關證明以利審核。其機器、設備及建築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適用投資抵減者,不得再申請適用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之投資抵減獎勵。
三、「其他產業」係指為保留獎勵產業適用範圍之彈性,符合「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允許之產業類別,未來將得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經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同意後,依「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給予稅捐減免獎勵。